《监狱行刑法》修正三读 保障矫正人权

监狱行刑法三读保障矫正人权。(资料照)

《监狱行刑法》修正17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务部对此表示,修法条文由94条扩增为156条;为保障受刑人权益,新法规定受刑人申请释被驳回,明定得提起复审,如不服复审决定,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这次修正参酌国际公约及大法官相关解释,并落实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达到政府对于狱政法制改革的目标。

法务部指出,这次修正重点包括,增定监狱人员执行国家的刑罚权,应符合比例原则、尊重受刑人尊严及维护其人权,且不得歧视,并应使受刑人了解其所受处遇及刑罚执行的目的。另明定监狱应保障身心障碍受刑人权益,采取适当措施为合理调整,以及不得对受刑人施以长期单独监禁的规定,以保障人权。

同时,为落实透明化、公开化,增定监狱应设独立的外部视察小组,促进外界对于矫正机关业务的认识与理解,协助监狱运作品质及可用资源的提升。

在戒护安全部分,增定监狱得对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护或收容于保护室的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医事人员评估其身心状况,并提供适当协助的规定,以维护人权。

同时,为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权益,参照司法院释字第756号解释意旨,明定监狱检查受刑人的书信,系为确认有无夹带违禁物品,并列举得阅读、删除其书信内容的情形。另为使受刑人应能获得保密及有效的法律协助,规定受刑人与其律师、辩护人的通信、接见,无论所涉诉讼或程序种类为何,应符合「开拆不阅览,监看不与闻」的精神。

在司法救济部分,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55号解释,增定「陈情、申诉及起诉」相关规定,确认监狱与受刑人所衍生的公法上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循申诉、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保障受刑人相关救济权利。

法务部强调,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其基本权益不容忽视,保障矫正人权,以有效发挥教化效能,才能帮助受刑人重生,减少再犯而维护社会的安全,这次修法对矫正机关及收容人影响甚大,除让矫正制度更加透明及完备外,更有助于受刑人人权的保障、矫正处遇的有效发挥及复归社会目的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