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法修正矫枉过正

作者胡文琦史史工作者

坦白说意见不一样,也十分遗憾,虽然说木已成舟已经无法挽回,但笔者仍必须表明一下民主多元的「不同看法」。媒体报导,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修正电影法」,删除电影院应依主管机关规定映演「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电影片幻灯片规定等「不合时宜」的条文新法上路后,日后民众看电影时,将不会再被强迫看政令宣导短片,看电影即将回归「纯娱乐」。

可是,这样就真的正确吗?在台湾现今法治观念仍属薄弱、犹待加强之际,看电影前政府将重要的国家社会经济安全卫生乃至福利政策,透过短片、时间地向民众宣导「何来不当」?讲白了,以目前看电影多数仍偏向年轻、学生族群生态而言,让他们多关心了解一下国事「又何错之有乎」?讲再直白一点,只要不涉及统独蓝绿等「意识形态」,我们难道不应好好利用此一「有效管道」?

姑且不论类似美国职棒开赛前「唱国歌」的爱国政治教育不说,现代时下忙碌的国民,乃至年轻族群哪会有「那种美国时间」去了解最新的国家、社会政策方针,没错,这部从民国七十二年所制定的电影法,内容确实有诸多「不合时宜」的条文应该检讨修正,但太过「矫枉过正」地配合民粹、讨好选民,严格来说,却是对国家发展生命共同体」的一大损失殊属高度不当之举,令人遗憾。

●作者胡文琦,台北文史工作者。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