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查食品安全
大统掺假油事件,检察官虽以触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诈欺罪等,起诉负责人高振利,并具体求处重刑。惟在此事件尚未爆发前,却传出稽查人员欲为检验与查核时,屡遭厂方与外力阻碍的情况。则检方该为诉追者,实不能仅限于民生诈欺,而应包括背后可能隐藏的贪渎犯罪。
虽然,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7条第10、11款的规定,只要厂商拒绝查核、检验、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不实资料等,卫生主管机关即可立即对之处以罚锾,若情节重大,更可命其歇业、停业或废止业者登录。只是关于行政罚锾的金额,目前仅规定为三万到三百万,若与业者所获取的暴利,动辄千万,甚至上亿来看,此处罚实不成比例。且由于主管机关并无强制处分之权限,若厂商拒绝受检,也只能一再开罚,而无法进一步得知,这些关乎人民健康的食用物品,是否有遭违法添加或情节重大致须为停、歇业之处分。
所以,当卫生稽查人员遇有拒绝受检之情况,由于行政调查权的局限性,势必得向检察官为通报,以借由检方向法院声请搜索票,而来立即进行相关物品的扣押,并防止危害健康的食品继续流入市面。只是借由此等程序所为的措置,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就易错失物证保全的时机,若为简化此流程,检察署就得立即加强与卫生主管机关的横向联系。甚且于现今,各地检署更有必要直接派驻检察官至地方政府,借由其直接指挥来统合资源,以全力打击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的不法行为。
今年以来,台湾所爆发的诸多食品安全事件,除暴露出现行规范因处罚过轻,而易让人有可乘之机外,卫生主管机关未能做好守门员的工作,更该受检验。尤其是对大统工厂的稽查,为何一再受阻,致延误及早发觉不法的时机,其背后是否有官商勾结之情事,实更待查明。也因此,于现阶段,检方在全力追诉危害健康的不法行为之外,廉政署更应启动贪渎不法的调查,以来去除可能隐藏于背后的贪腐结构。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