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太岁有「服务」非捐赠 国税局:不能抵税

▲ 安太岁有「服务」非捐赠,无法抵税。(图/东森新闻提供)生活中心综合报导每逢过年总有许多信众会到寺庙安太岁或点光明灯,祈求新的一年平安顺利,然而不少民众也好奇,持庙方开立的收据,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用「捐赠」列举的名目来扣除呢?国税局答案是,不能,因为庙方有提供「服务」,不算在无偿捐赠的范围内。

民间习俗一般认为,凡是「犯太岁」对应生肖,当年度容易诸事不顺,因此在农历新的一年开始,「犯太岁」民众会到寺庙「安太岁」,希望新年平安顺利。

有民众过年带家人到寺庙安太岁和点光明灯,这几天问国税局,庙方开的收据能不能当成捐赠列举扣除。对此,国税局指出,但是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等支出,寺庙有提供服务,属于提供劳务对价,并非完全无偿的捐赠,不能适用列举扣除规定

「立法意旨在鼓励民众多行善」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也趁此向外界释疑,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捐赠给政府机关或符合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团体,可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