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 大法官会议:违宪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20日作出第696号解释,所得税法中有关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比单独计算税额的税负还重,违反平等原则,应自释宪公布日起最迟2年失效。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夫妻非薪资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应由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合并申报且合并计算税额。财政部另于76年函释指出,夫妻分居而 分别报税,仍以合并后的税率计算,再依个人所得占合并后的总额比例分别补征。
北市蔡姓妇人与丈夫分居20年,89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因未依规定合并申报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000余万元,被要求补缴新台币54万多元税金。蔡妇认为非薪资所得合并报缴,她反而要缴更多税,打行政诉讼却败诉定谳。蔡妇认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及财政部的函释,强制夫妻的非薪资所得合并计算,导致收入少的一方,却仍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有违平等原则声请释宪。
释宪文指出,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有关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比单独计算税额的税负还重,违反宪法平等原则。除所得税法相关条文应在释宪公布日最迟2年失效,大法官也认为,财政部76年的函释,导致低所得一方需负担与其所得失衡的较重税负,也有违租税公平,不可再援用。
大法官会议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因生活型态、消费习惯之不同,未必产生家计单位之节省效果,且纵有节省效果,亦非得为加重课征所得税之正当理由。又立法者固得采合并计算制度,以避免夫妻间不当分散所得,惟应同时采取配套措施,消除因合并计算税额,适用较高级距累进税率所增加之负担,以符实质公平原则。再立法者得经由改进稽征程序等方式,以减少稽征成本,而不得以影响租税公平之措施为之。
释宪文指出,至于维持财政收入虽攸关全民公益,亦不得采取对婚姻与家庭不利之差别待遇手段。综上所述,系争规定有关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较之单独计算税额,增加其税负部分,因与上述立法目的之达成欠缺实质关联,而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