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打脸考试院违宪 「考用合一制」恐违基本人权

大法官日前做出释字第760号解释,认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导致1997至2010年间通过警察三等特考职务任用的员警资格有差别待遇,宣告部分条文违宪,内政将在1个月内寻求解套方案。(图/记者季相儒摄)

文/以利

最新出炉的大法官释宪760号解释文,针对公务人员考试任用制度之相关规范有违反基本人权部分,提出违宪解释。笔者认为,这只是考试院相关规范可能违宪的冰山一角,颇值得各界以「系统性角度深入来检视其背后可能存在的缺失,个人并抛砖引玉提出浅见有识者省思

大法官释字760号解释理由书中,明白揭橥关于考试任用应兼顾应考试服公职人权保障之意旨:「宪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经由公开竞争之考试程序,取得担任公职之资格,进而参与国家治理之权利。应考试服公职之权为广义之参政权,人民应有以平等条件参与公共职务之权利与机会。为实践此一宪法意旨,国家须设有客观公平考试制度,并确保整体考试结果公正,其保障范围包含公平参与竞试与受训练完足考试程序以取得任官资格、职务任用资格、依法令晋叙升迁,以及由此衍生之身分保障、俸给退休金等权利。」

考试院做为我国最高的考试及公务员人事主管机关,其诸多规范及政策作为是否符合为国举才,以及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恐有很大的检讨空间。从学子考上国家考试的窄门到录取分发,再经基础训练实务训练及格后,才能取得考试院核发的考试及格证书。之后再经过6个月的试用阶段,通过后才可取得正式铨叙为公务员的资格。成为正式公务人员后,还要经过每年一次的年终考绩考核评定。论者或谓,考试院订立诸多考核关卡,乃为落实为国举才,让最合适的人进入公务体系为国服务,表面观之似乎言之成理,但就实施成效来看,恐怕颇有争议之处。

国家考试制度无疑是较公正客观的考核方式,后续基础训练为同类录取人员统一受训与受测,基本上也堪称公正客观。然而在实务训练阶段,考试院为求达到其所谓「考用合一」目标,让录取人员由分发机关担任培训辅导角色,全权负责录取人员之辅导训练乃至最后的考核,如此赋予机关过多的判断空间,甚至可以操纵新进人员能否担任公职的生杀大权,此作法显有违反宪法第23条「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所应遵循的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之虞」。

试想,每个分发机关的组织文化与辅导培训方式各自不同,机关是否能善尽其辅导培训之职责,也有令人质疑的空间,但考试院的作法,却任其能全权操控新进人员的辅导训练,乃至考核之尚方宝剑,如此能否通过大法官解释文中所揭橥的「国家须设有客观公平之考试制度,并确保整体考试结果之公正」的释宪意旨,个人持高度质疑的态度。

▲负责培训、辅导新进公务人员之各机关,甚至具公职考核生杀大权,此法显有违反宪法第23条「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所应遵循的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之虞」。( 图 / 记者张一中摄 )

事实上每个实务训练机关之主政者,是否具备合格的辅导训练,以及是否出于良善举才之初衷,抑或存有个人私心,甚至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偏颇心态,这些谁也无法保证,但就逻辑上而论却有可能存在。考试院所谓的「考用合一」制度,其实只站在公务机关用人的偏颇角度思考,官官相护,而没能站在新进人员之人权保障与良善取才的出发点设想。

因此,笔者认为,考试院在录取人员取得考试及格证书前的「实务考核阶段」,应力求建立一套更加客观、公正与一致性的考核标准机制。过往的「考用合一」制度,着实不符合大法官解释文所揭橥,对公务员任用取才之公平性与客观性要求。

若从更深层宪政体制而论,分权制衡乃国家宪政体制之基本原则。我国秉诸五权宪法遗绪所创建的五院政府,其实已背离当初立宪原意,尤其作为权能区分主轴的国民大会已经被废除,五院间除了行政与立法两院能扮演制衡功能外,司法、考试与监察三院都只有分权却欠缺有效制衡的机制,而这三院也正是民意满意度较低,且相对保守与落后的中央政府机关。

目前有关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监察院的功能与存废也多所讨论,但有关于考试院之角色,乃至监督制衡之议,在社会上所引起的关注与讨论相对不足,然而考试院的功能,却对国家竞争力之提升与人权保障之维护,不啻具有其深层意义与影响。

笔者认为,此次大法官释字760号解释文,除了纠正考试院规定有违反基本人权之缺失外,更应该从「系统性」角度来探究其背后隐含的深层意涵。包括:如何建立一个更公平公正,且客观合理的考试任用制度,进而探究如何追求分权且制衡等更高层次的宪政革新议题。如此方能彰显此次违宪审查的宪政高度与深层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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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以利雅,时事观察者。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本网保有删修权。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