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烧酒鸡遭拦检!男提释宪「酒驾不代表公共危险」 大法官打脸:合法不违宪

姚姓男子先前吃完烧酒鸡机车上路遭拦检,酒测值超标,被依公共危险罪送办。(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记者孙于珊翻摄)

记者徐恺昕台北报导

姚姓男子先前吃完烧酒鸡骑车上路遭拦查,因酒测值0.34毫克,当场被依公共危险罪送办,法院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姚男不符提出释宪,他认为酒驾不等同于公共危险,且不能安全驾驶罪是属抽象危险犯,怎能用酒精浓度去判定犯罪事实。法官认为,姚男未具体提出条文部分抵触宪法,审结决议不受理。

姚男2015年11月11日晚上在朋友家吃完烧酒鸡后,骑机车行台中北区中清路一段与德化街交岔路口时,遭警拦检稽查,测出酒测值0.34毫克,当场被依公共危险罪送办。

法庭上姚男辩称,「酒驾不代表公共危险,我行车时没有车身摇摆蛇行」,又他觉得「不能安全驾驶罪」是属抽象危险犯罪,不应以酒精浓度标准值来作为判断标准,对此质疑刑事诉讼法和世界人权宣言相违背,他再表示,「我虽吃了掺有米酒的烧酒鸡,但也不知道会喝到酒精浓度多少」。

姚男再称,人民初犯酒驾,通常仅判处警告性的易科罚金,他现在是假释中的更生人,法院判决将可能影响他假释被撤销,认为该责罚实在太大,有违比例原则

台中地院审理时,法官认为相关法规立法目的是要吓阻犯罪,无论姚男是否食用含有米酒成分的烧酒鸡或直接饮用米酒,又或者当下他车身是否摇摆蛇行,既然吐气中酒精浓度既已超过标准值,就足以影响驾驶行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

根据《联合报》报导,姚男后来为此声请释宪,但大法官认为他未具体说明条文哪里抵触宪法,且法院判决及见解也不宜声请释宪,最终决议不受理。但当中也有大法官认为,刑事处罚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如果可以使用行政罚处理,其实可以优先

至于姚男指出酒精浓度不应作为危险驾驶判定标准的部分,大法官表示,大家酒量都不一样,确实没有科学可以证明国人体质对应的不能安全驾驶一般标准,只能说法规订定目的主要还是会对减少酒驾有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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