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铭/降低假释门槛不如检讨果汁掺水就要被关吗
▲监所超收解决之道不是降低假释门槛就好,还得检讨现行的刑罚规定是否适当。(图/记者周宸亘摄)
最近有立委提案想将假释门槛降为服刑三分之一的刑期即可声请假释,此案一出果然引起多方讨论。据报纸报导,立委提此案的理由是因为监所超收严重,可能影响狱政,所以应该把假释门槛降低。而且这样,还能让受刑人假释后害怕假释被撤销,要回去服刑的刑期比较长,可降低再犯比例。
可是提案的立委们并未考虑到刑事政策必须有通盘的考量,而且入监服刑在刑事政策还有「应报主义」的层面,如果不让犯罪者服刑一定期间,让犯罪者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国家执行刑罚还算是「处罚」吗?而且假释门槛以前就曾经调降到三分之一刑期,但结果如何?就是又调回成二分之一刑期,那试问如果当时调高成二分之一有充足的理由,现在为何又要调降?如果是为了避免监所超收,就是监狱关不下的问题,那难道只有降低假释门槛一途吗?
要解决监所超收的问题,更应该做的是「检讨现行的刑罚规定是否适当」,尤其是特别刑法的合理性。林山田教授以前就曾提出「特别刑法的肥大化」的问题,就是常常在刑法法典外,又以特别法的方式规范很多刑罚,可是这些特别法的刑罚真的是合理的吗?
以《废弃物清理法》为例,在该法第46条第4款中有规定,「未领有废弃物清除、处理文件从事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可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如果有去看该法中关于废弃物的定义,在该法第2条规定,「只要是被抛弃的、能以搬动方式移动之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品都算是废弃物」。所以请问大家,受他人委托把一只木柜或一对木制桌椅拿去丢,这样最少要被处1年有期徒刑,大家觉得适当吗?在法院实务上,这就是会被判刑的行为!
再来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项规定,如果有同法第15条第1项第7款「搀伪或假冒」就可以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按照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会议的决议内容,只要有搀伪就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所以就要处以同法第49条第1项之罪。可是请问「蜂蜜不纯」或「果汁掺水」难道不是搀伪的情形吗?可是这样的行为真的一定要被认为是犯罪,然后送进监狱关个几年吗?
现行刑法规范中,尤其是特别刑法的诸多规定,在适用都存有「行政罚」和「刑罚」的界线如何区分的问题。立委反而更应该先针对特别刑法一一检视,尤其要透过立法尽量明确区别行政罚和刑罚的行为,这样对减少监所收容人数一定有很大的帮助。
当然检察官和法官在适用这些特别刑法时,也应该谨慎为之,不应该动辄将本质应该是行政不法的行为却用刑事不法的处罚手段。大家只要回想前面的几个例子,丢个木柜或是果汁掺水,就要用刑法伺候,送进监狱中,大家的法感情能接受吗?
只要先透过立法严格,并清楚地区分诸多法律中行政罚和刑罚的界线,加上司法体系恪遵刑法谦抑性和严格证明法则,如此便可能有效降低监所收容人数!所以郑重呼吁立委们,处理问题应该是要从根源着手,千万不要为了处理问题却衍生更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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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铭,执业律师、法操共同创办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