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铭/社会观感不佳—逾越法律规定的假释准驳

魏应充日前报请假释,却被以「社会观感不佳」为由驳回假释报请,已经逾越法律对于假释的要件范围。(图/记者李毓康摄)

日前报载前味全公司董事长魏应充报请假释,被以「社会观感不佳」为由驳回假释报请,可是明明在刑法第77条第1项是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法务部矫正署假释审查委员会这样的认定,似乎已经逾越法律对于假释的要件范围。

此一问题,在几年前曾任监察委员的李复甸教授也曾公开对外清楚指出,假释准驳与否却没有一定的标准,常常受到社会舆论所影响,这就是假释没有法制化的结果。

目前法务部处理假释报请案件是依据「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来处理,其中该注意事项第4条是规定「关于社会对受刑人假释之观感,就下列各项审查之:(一)警察机关复查资料及反映意见;(二)家庭邻里之观感;(三)对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四)对犯罪行为补偿情形;(五)出监后之生涯规划;(六)被害人之观感」。但诚如一开始所提的刑法第77条第1项规定,假释的条件原则上就是:受徒刑之执行、执行一定期间徒刑刑期、有悛悔实据等三项而已,可是法务部用行政命令位阶的「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增加了刑法原本没有的假释条件,像是出狱之生涯规划、被害人之观感等等,这很明显是违反法律优位原则,在法律体系上不应该有这样的情形。

况且回到假释制度目的,不就是是鼓励受刑人自新吗?增加一些所谓外界人士观感的考量,和受刑人是否有反省自新到底有何关连性

我们认为台湾既然是法治国家,就应该依循法律规定,包括对于法律体系的要求,法务部对此更是责无旁贷。如果认为外界人士的观感对于审查是否准予假释是重要的,就应该透过修法的程序,在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中予以明订,同时也将审查基准予以制度化,这样才是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如果说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那就不应该因为一个人的身分财富地位而改予不同的基准。魏应充依据法律规定报请假释,但法务部矫正署假释审查委员会却以「观感不佳」为由驳回,但明明刑法中对于假释的条件就根本没有「观感如何」的内容,这样的驳回理由如何令人心服

日前读到伊坂幸太郎小说《不然你搬去火星啊》,在小说中有提到欧洲中世纪猎巫行动,让许多被指称是「女巫」的人,不是死于拷问中,就是经过拷问承认是女巫而被处死。经过几百年,自诩为法治国家的台湾,或许仍只是将「女巫」换成「受刑人」、「被告」、「嫌疑人」、「恐怖份子」,却仍然进行着「猎巫」的行为?

我们不赞同以监所收容受刑人太多为由要降低假释门槛,我们也认为假释要有相当的条件,不能只是形式审查是否服毕一定徒刑刑期就可以获得假释,但我们必须强调,假释的条件既然是在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假释的审查就应该是依循刑法的规定,不能任意以刑法未列入的条件作为假释审查的标准,这样才是名实相符的法治国家!(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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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铭,执业律师、法操共同创办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