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感不佳」驳回假释!立院质疑法务部操作假释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左),矫正署长黄俊棠(右)在立法院中说明修法理由。(图/翻摄立法院网页)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6日再度审查《监狱行刑法》、《羁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其中关于假释审查部分,立委质疑法务部经常以「社会观感不佳」驳回假释,乃实质审查收容人的假释,引起外界太多想像,要求保留相关条文,进入协商。
在法务部提出的《监狱行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中,假释审查的程序共有四道,收容人在符合假释条件后,须提报监狱的假释审议委员会做第一道审查,委员会同意后送法务部作第二道审查,之后为行政救济的第三道复查,以及未来将会纳入外部司法审查的第四道行政诉讼救济程序。
召委周春米询问列席的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为何监狱假释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仍需送法务部核准?陈明堂回答,法务部只是形式审查而已;因刑法规定由法务部准否假释,目前是法务部授权给矫正署执行假释审查。
民进党立委郑运鹏随即提问,认为「会上报纸的最可怜」,法务部就不会准许假释。他说,这是社会形象的问题,每次遇到新闻报导出来某人即将假释时,法务部就会以「社会观感不佳」驳回假释,这对当事人非常不公平。他要求简化程序,若监狱假释审议委员会准许后,法务部不应该再驳回。
另外民进党立委尤美女也质疑,为什么已经符合假释条件,也被假释审议委员会通过后,又要被法务部挡住,是不是又要找民意代表来施压?这会给外界太多想像的空间,建议简化假释审查制度。由于争议太大,周春米裁示本条保留,进入协商,由于本条为假释章节最重要条文,连带假释章节多个条文也一并保留。
此外,本次程序中,受刑人或请求接见者有相当理由时,得准许用电话或视讯、远距等方式远距离行动接见的规定获准通过初审;至于携子女入监的规定,对监狱管理措施提行政诉讼的效力,均有争议,也被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