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假释准驳是看改过向善还是社会观感?

▲假释的目的在鼓励受刑人改过向善,近期矫正署却以「社会观感不佳」为由,驳回两位受刑人的假释申请,逾越法律规范。(图/视觉中国CFP)

近日在一周内先后有两则报导,涉及两位在服刑中的受刑人,其刑期的执行率已超过六成,又是属于「初犯」,累进处遇分数也已达到标准,提出假释申请后,初审均已获得通过,但在法务部矫正署复审时,却都遭到以「社会观感不佳,有再行考核的必要」为由,而驳回这两位受刑人的假释申请。

按我国《监狱刑法》第81条第1项规定:「对于受刑人累进处遇至二级以上,悛悔向上,而与应许假释情形相符合者,经假释审查委员会决议,报请法务部核准后,假释出狱。」既然假释的申请及核准的程序条件,法律已有明定,未料法务部矫正署在审核假释时,竟以「社会观感不佳」为由而驳回申请,令笔者大感不解。

我国假释条件是规定在《刑法》第77条:「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按照法律规定的假释要件来看,在于受刑人是不是已经符合假释的门槛,同时受刑人是不是已经有「悛悔实据」。假设受刑人已有悛悔实据的话,即应当准予假释,因为《刑法》规定假释的目的是在鼓励受刑人,使他们能够改过向善,但现在法务部却是加上一个法律所没有的条件,以「社会观感不佳」做为理由

然「社会观感不佳」的标准究竟何在?显然欠缺一个客观的标准,动辄用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理由来驳回假释申请,必然造成受刑人难以接受。无怪乎笔者长期接到受刑人的来信,常质疑假释申请欠缺客观标准。如果没有按客观的标准做为假释准驳依据时,受刑人会有高度的不确定感,这对于台湾不断强调「以人权治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无疑是一大讽刺。

法务部应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做为假释准驳的依据,改进假释的审核作业。再者,法务部目前也正在进行《监狱行刑法》的修正,此法攸关受刑人的权益甚钜,希望能完善修法,使我国的狱政改革能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同时对受刑人更具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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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