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狱政假释篇】假释要掷筊?修法明文化

▲假释是受刑人极为关心议题,因此公平与否相当重要,可能会影响囚情造成监狱管理的危机。(图/视觉中国CFP)

受刑人都关心假释的问题,笔者也常接到受刑人的来信,向笔者表达对假释制度的疑惑与质疑。

假释是受执行徒刑受刑人有后悔向上的实据,经过法定期间之后,得许暂时释放出监,倘不违反应遵守事项,残余刑期视为已执行(注1)。因此,假释是否公平则攸关受刑人权益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81号解释、第691号解释也都是谈涉及假释遭撤销之救济法律规定

此次《监狱行刑法》对此已有大幅修正,且由原仅有3条条文规定「假释」,而修正成23条条文(自第115条~第137条),谨略述以下4点:

1.明定假释审查的事项:《监狱行刑法》增订第116条规定,假释应审查参酌受刑人的犯行情节,在监行状犯罪纪录教化矫治处遇成效、更生计划及其他有关事项,综合判断受刑人的后悔情形;同时由法务部按前述规定,订定假释审查参考基准,并且予以公开。

2.明定受刑人有陈述意见及阅览、抄录、复制假释审查资料:假释许可与否攸关受刑人的权益,此次修正特别赋与受刑人于监狱召开假释审查会前,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且可以向监狱请求阅览、抄录、复制假释审查相关资料(《监狱行刑法》第117条)。

3.明定不服不予许可假释及废止假释时的救济程序:受刑人声请假释,如被认为不予许可,或已经许可假释却又遭废止,影响受刑人权益至巨,因而《监狱行刑法》第121条规定,可以于收到处分书之翌日起「10日」内向法务部提起复审;且提起复审,受刑人可以委任律师代理人,也可以经法务部的许可,偕同辅佐人到场(《监狱行刑法》第122条)。

4.明定不服复审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刑人提起复审,有理由时,复审会议小组以「复审决定书」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如被认为无理由时,则会遭到驳回。大法官会议释字691号解释:「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者,其救济有待立法为通盘考量决定之。在相关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审理」。新修正《监狱行刑法》第134条也新增规定:受刑人可以在提起复审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复审逾二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复审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应向监狱所在地或执行保护管束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撤销诉讼。

综上所述,此次《监狱行刑法》已做了相当大的修正,笔者曾撰文对我国的假释提出6点建议:1.订定假释客观标准依据;2.给予假释审查委员确实审查的空间;3.对一级受刑人应即提报假释;4.缩短提报间隔时间;5.统一规定假释办理时间;6.规范对假释救济的时效

由前述新修正条文的略述,可以看出《监狱行刑法》修正条文有相当大的改进,不过规定仍应视未来施行的细则、相关办法的规定及落实执行与否,盼主管机关的法务部、矫正署及相关监狱能认为执行,使立法的良法美意得以实现。

注1、李清泉着:监狱行刑法,页317,1998年3月1日修订初版,自刊本。注2、李永然黄隆丰等着:监狱真相大公开,页141~143,民国107年5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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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