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监狱人满为患,假释门槛下修就好?

监狱超额收容,以致有立委提出假释修法,希望降低假释门槛以解决监狱人满为患。(图/记者屠惠刚摄)

为了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立委林岱桦、陈雪生等人提修改《刑法》降低假释门槛,提出「刑法第77条修正草案」,将假释门槛下修为,有期徒刑为「初犯」且「再犯率低之罪」,执行刑期逾三分之一者,得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准许假释出狱。此修正草案一出,引起各界哗然。立委下修假释门槛的理由是什么?而假释又是什么?假释就代表重获自由吗?

假释是指,受刑人应服的刑期期满之前,因为具备一定的法定要件,准许提前出狱。如果出狱之后在剩下的刑期内,或者是一定的时间内,假释没有被撤销,剩下的刑期就会被视为「已经执行完毕」,只是执行的地点不在监狱,因此也就不用再入监执行。

所以假释并非真正获得自由,要被核准假释,还要经过重重关卡,也不是放出来就没事了,仍然受到政府的监督。若于假释期间有法条所规范的不当行为,如刑法第78条假释中犯罪遭判刑,假释被撤销,就要再抓回去关,把剩下的刑期服完!

依据我国刑法第77条假释共有3个要件,「有悛悔实据」、「刑期已执行超过一定时间」、「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审查核准」。在这样的要件规范下,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报请假释。

申请假释的前提就是受刑人已经悔改,但要怎么判断受刑人已经悔改了呢?在我国狱政实务,坐牢就像玩游戏打怪一样,一开始进入监狱从4级受刑人开始,依据服刑刑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责任分数,每个月依据教化作业、操作分数去扣除,当责任分数归零后,就可以晋级。以「有期徒刑6月以上1年6月未满」为例,他们一开始的责任分数是36分。

而监狱的各项管理也是依据受刑人的等级去做区分,最直接的就是会面权力。4级受刑人只能跟3亲等内的亲属会面,一周一次;1级受刑人则是谁都可以见,而且一天一次。除了会面权,还有集会权、阅读书籍等,当然假释也有相应的规定

依《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76条规定,第2级受刑人已适于社会生活,而合于法定假释之规定者,得报请假释;第75条规定,第1级受刑人合于法定假释之规定者,应速报请假释。简单说,受刑人必须进列第2级以上才有报请假释的机会

近期,立委提出假释修法建议,主要是因为矫正机构持续大量超额收容,以致收容空间达到125%,希望降低假释门槛以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但以监狱人满为患作为理由,似乎无法说服大众。故在修法建议中,出现了一段很难理解的话,「假释后再犯率仍然偏高,原因之一即是假释门槛过高,导致实际假释期间不长,即使再犯撤销假释,其必须重新服满假释期之吓阻效果却相对减弱,实不符合狱政管理之原理逻辑」。

经过细细的解读,才读懂这段的逻辑。这段修法建议的意思是,假释后需要服的刑期过短,无法发生吓阻的效果。举例来说,假设A受判12年有期徒刑,若在1/2刑期届满后,获得假释出狱,他所剩的刑期就只剩6年。但若是改为1/3就能假释,则剩下的刑期为8年,在这样的情形下,受刑人可能会怕被抓回去再关8年,而选择不再犯罪。

但这样的修法理由合理吗?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想想为什么我们要把人关进监狱里。监狱有一个很大的功能是在于教化,这也是本次立委修法重要的主张。在受刑人改正过往的偏差行为,真心改过向善后,就应该让他尽快回归社会,避免与社会脱节太久

但这样的主张忽略了除了矫治外,刑罚还有应报的成分存在,需要发挥处罚的效果。刑罚政策的存在,本来就有很多面向需要考量,而假释的出发点是给有心改过的人一个机会,立意良善。但若以台湾监狱人满为患,报请假释的审查愈见宽松,与制度本意渐行渐远,再加上废死争议与无期徒刑得报请假释之间的微妙关系,因此,假释制度乃至整个刑事政策,都需要我们更审慎的思考下一步。(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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