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是否滥诉

吴景钦

新北市长朱立伦日前在听取政风报时指出,检调人员动不动就以图利罪来诉追公务员,致造成公务员不做不错的心态,而影响政府效能马英九总统却指出,在其任内,贪渎罪占整体起诉案件,从每一万件中有二十六件,现已降至二十件,起诉定罪率也由69%提升到77%。依此数据,不仅显示贪污罪的比例降低,定罪率也相对提升。因此,检方滥诉之说,显有待商榷。惟关于贪污犯罪是否降低、检察官是否滥诉,显不能光以数字,甚或简单以是或否为回答。

任何官方的统计数字,都不能免于黑数(dark figure)的存在,尤其是像贪污罪,因具有高度隐密性,不仅难于被察觉,于爆发后,也难于找寻证据,自也难于诉追。也因此,起诉贪污案件的比率降低,或可象征贪渎真的减少,却也可能只是反应出一种执法现象,即检调机关诉追犯罪的认真程度。若果如此,则如此的数字降低,也未尝不可解释为,是检方对贪污犯罪的诉追效率降低。

至于贪污案件的定罪率高低,显又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检方无法使被告定罪,有可能是明知为无罪之人而起诉,亦可能是举证不足所致,凡此种种,当属滥诉,自无疑问无疑。惟法律规范的不明确,也可能是造成无罪的主因。以公务员受贿罪来说,成罪与否的关键,即在于职务行为与收受金钱间,须具有相当的对价关系,若不具有对价性,即可能被认定是赠与或政治献金。因此,对价性与否,将决定着到底是受贿或餽赠的关键。

但关于对价性的判断基准,却难于法律中明文,只能依赖法官于具体个案为判断,而为了避免因法官而异的差别对待,最高法院也曾在84年台上字第1号判例中,提出对价性认定的标准,而认为「应就职务行为之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贿赂之种类价额、赠与之时间客观情形加以审酌」。惟如此的标准,不仅用语含糊,更属空泛,致形同无标准。所以,在法律规范不明下,即会有相类似案件,却出现有罪与无罪的天壤之别,贪污的定罪与否,即系于如此的不确定因素上。

也因此,起诉的贪污案件最终无法定罪,有可能是检察官故意入人于罪,亦可能是检方举证不足所致,更可能是因法官对贪污对价性的认定不同所造成。若属前两者,当然可归责于检方的滥权诉追。若为后者,则该归咎者,恐是法律欠缺一致性的标准。

所以,不管贪污的定罪率是五成、六成,还是九成,主管机关,即法务部,皆应主动调查造成无罪的原因何在,才能明了哪些案件是滥诉所造成。而一旦查明有滥诉,即应对检察官为法律究责,以来防止浮滥起诉的情况再发生。若一再执著于定罪率的高低,并以此来判断检方是否滥行诉追,不仅过于武断,也简化了问题的思考,更会失去改革契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