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从检察官滥诉无法究责 谈检察体系改革

▲笔者主张是废除高等检察署这个层级,像美国法例一样,让台湾所有高等检察署的检察官全部回到地区检察署。(图/取自免费图库CC0)

张静/律师、台湾陪审团协会副理事长

我当过六年的检察官与主任检察官,深知台湾检察官权限之大,侦查权发动不慎,就很容易毁了一个人的身家性命、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何况检察官恣意地违法滥权呢?

然而,数十年来违法滥权的检察官在台湾时有所闻,以太极师父及其弟子数人于民国85年12月19日被时任台北地检署的检察官侯宽仁发动搜索、收押、侦办到起诉、上诉为例,就是检察官滥权侦查、起诉甚至滥权上诉的一个让人痛心疾首的例子,此案历经十年余,一、二、三审法院均判决太极门师父及弟子无罪,监察院也启动调查,指出侯宽仁承办太极门案有八大违法之处,但最终却对侯宽仁究责无门,他还于去年9月高升法务廉政署副署长,台湾的检察体系明显出了问题,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我认为在台湾所以无法追究检察官滥权侦查、起诉甚至上诉,关键在于侦查、起诉的检察官,并不是在法院实行公诉的检察官,而在一、二、三审法院实行公诉的检察官,又都是不同层级的检察官,而分属地方检察署、高等检察署(或其分署,下同)及最高检察署,则在检察官起诉到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是冤、假、错案时,其行政责任应归责于侦查、起诉的检察官,还是那个审级的公诉检察官?就很难说得清了。此外,过去尚受限于《公务员惩戒法》,超过十年就无法再追究检察官违法侦查作为或起诉的行政责任,像侯宽仁检察官违法滥权侦查、起诉太极门案的结果就是如此。以台湾刑事案件历经三审定谳为例,有些固然没有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有些则可能发回更审多次,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几年到三、四十年不等才能判决确定,检察官的行政责任很容易就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流失了。

所以我主张侦查、起诉的检察官(们)应该就是后来在法院实行公诉的检察官(们),而且他(们)是同一(组)人必须负责承办此刑案一审到三审定谳为止。如此该负行政责任之检察官(们),就不会产生有不同层级及不同组别的第二人、第三人甚至第四人之间谁该负责的纷争,造成检察官间彼此都有机会推诿卸责。何况,负责侦查、起诉的检察官应该是最清楚他所起诉的案子在侦查过程中的眉眉角角,一、二、三审实行公诉的检察官若非侦查、起诉检察官时,每个公诉检察官接手后,都必须从头开始阅览卷宗、研究侦查案情及前审案情,这对检察官人力的付出及浪费是显而易见的,偷懒的各审公诉检察官是不会认真研究案情的,所以在台湾的二审法院,常可看到对案情不甚了解的检察官,行礼如仪却毫无作为。

▲没有大破大立的改革检察体系,台湾整体司法改革是不能竟其全功的。(图/记者汤兴汉摄)

在美国的联邦及各州,只有地区检察官(署),没有如同台湾的高等检察署之存在。美国地区的(助理)检察官只要是他(们)负责起诉的案子,一、二、三审法院的到庭实行公诉也都归由他(们)自行负责,除非负责起诉的(助理)检察官已经离职或生病、死亡而无法处理他(们)当初起诉的案件。因而负责起诉的检察官与实行公诉的检察官是合一的同一(组)人,他(们)是最清楚案情的,案子该撤回就撤回,不会像台湾的公诉检察官,即使他认为案子会被判无罪而应撤回起诉或其他原因以撤回起诉为当,都必须征得原起诉检察官之同意,否则就必须硬的头皮打一个毫无意义再继续实行公诉的案子,徒然浪费司法资源。

有鉴于地方检察署检察人力在第一线侦查工作上的吃紧,及资浅年轻检察官占多数而有办案经验上的不足;有鉴于高等检察署检察官像是活在养老院而有人力闲置上的浪费;有鉴于地方检察署、高等检察署一、二审检察官轮调所生摆不平争议;我的改革主张是废除高等检察署这个层级,像美国法例一样,让台湾所有高等检察署的检察官全部回到地区检察署,

一、充实地区检察署的检察人力

二、让资深年长的检察官可以回复并带领着年轻资浅的检察官办案

三、消除一、二审检察官因轮调所生的摩擦与争议

四、避免地区检察署检察官为了「升官」而奔走钻营

五、为了让侦查、起诉检察官与一、二、三审公诉检察官合而为一,以利审判案件的进行,并节省检察人力的浪费

故废除高等检察署才是正道。至于高等检察署原先负责的「再议」案件就交给最高检察署,或者根本废除再议制度连带毫无成效的「声请交付审判」制度一并废除),改为找外部人民参与成立的检察审议委员会,来负责地区检察署检察官们的缓起诉或不起诉处分及起诉、签结的审查、决定,让地区检察署也能法务(司法)民主化,并受到检察权限上的监督与节制。

没有大破大立的改革检察体系,台湾整体的司法改革是不能竟其全功的,因为检察官不仅是国家公益守护者代言人,也是司法审判上审、检、辩三方重要的一方支柱。如果检察官们在台湾永远都是站在最反动、最保守的一方,像过去一样的反对起诉状一本主义、反对陪审制、反对检察官是行政官、反对法院不依职权调查证据,那台湾未来的司法及司法改革就不可能会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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