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滥行上诉

吴景钦

马、王风暴仍在持续中,惟观此次纷争,乃起因于立委柯建铭所涉及的全民电通案,在更一审无罪判决后,检察官不为上诉,被怀疑是否受关说而放水之故。只是让一般人不解的是,已经法院判决无罪,为何特侦组就认为检察官不上诉,一定有问题呢?

在全民电通案里,第一、二审法院以柯建铭违反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生登载不实罪,判处6个月。在当事人上诉后,最高法院发回高等法院更审,并为无罪判决。既然如此,基于双重诉追禁止及诉讼经济检方理应不为上诉才是,但证诸现实,类此轻罪情况而为上诉者,几已成为通例,致为人所诟病。也因此,立法院才在2010年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以来吓阻滥行上诉的情事一再发生。

只是在此案中,被告所涉及的违反商业会计法之罪,虽属于刑法第41条第1项,得易科罚金的轻罪范畴,但因此罪的法定刑上限为五年,致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不得上诉第三审的案件。再加以此罪亦不在此条文第2至7款所列举,即窃盗、侵占、诈欺、背信与赃物罪等,不得上诉最高法院的范畴,这让检察官有相当大的裁量权,滥行上诉实就难以避免。

而目前虽有刑事妥速审判法来防止检方的滥诉,但根据此法第8条,案件必须在起诉后超过六年,且曾发回更审并有两次以上无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官才不得上诉。依此而论,如全民电通案,因系属时间尚未超过六年,且只有更一审判无罪下,检方或会基于面子、或基于考绩压力,仍会不顾一切为上诉。如此的规定,不仅使人权保障无从落实,也等同是由检察权来阻碍判决的确定,致严重破坏司法权该有的安定性

总之,特侦组将上诉当成是正常、是通例的想法,实完全无视于人民妥速审判权的保障。而因此进一步认为,若有个案不为上诉,必存有关说、必存有违法说词,不仅有失执法专业,更暴露出检察权遭滥用的现状弊端。则于此时,该检讨者,实不只是特侦组的存废,如何在法制上限制检察官对无罪判决的上诉,恐更属当务之急。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