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滥诉不如先检讨法官素质

▲要有效防杜司法滥诉,提高滥诉罚锾或是扩大处罚对象只是治标不治本,是否滥诉在法院这端便要加以审查,淘汰不适任法官才是首要之务。(图/达志示意图

文/陈思凡

10月18日司法院法务部对于「如何有效防杜司法滥诉」提出专案报告,拟修正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49条之1规定,使法官得迳以「裁定」而非「判决」驳回滥诉,并将滥诉罚锾从原本的6万元提高至「12万元」,处罚对象并扩大到「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等内容。

所谓「滥诉」有两种样态,一种则是某些人为了达成特定目的,「乱告」他人,常见的有4类,包括以一份起诉状或声请状,用相同或类似事实,向法院或多个法院重复对数十人、上百人提告;提起上百件诉讼却未缴裁判费;以语焉不详的起诉状对国内外上百人提告;起诉后不缴裁判费,声请诉讼救助被法官驳回后,又立即声请法官回避,法官驳回后又不断提起抗告,衍生出大量民事诉讼。另一种则是检察官不依证据便任意起诉或上诉。

先就第一种滥诉来说,我国宪法第16条明文保障人民诉讼权,因此,只要有人提告,法院检警都得受理,新闻报导甚至有民众接到电话说要告这支电话的使用人,该使用人就得到警局笔录,告得是否有理要等法院判决。现行的告诉制度,告诉人不必负担任何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用缴纳裁判费,出现许多以「以刑逼民」的案件,许多人收到传票,吃不下、睡不着,若对方打焦土战,就类似事实提出数十件诉讼,邻居看此人传票收不完,投以异样眼光,更别说为出庭请假,工作生活受极大影响

▲滥诉造成许多人一天到晚收到传票、跑法院,影响工作与生活,对身心都是极大折磨。(图/示意图/视觉中国CFP授权提供)

笔者认为,对滥诉者而言提高罚金并无法解决问题,反而让民众以为经济实力强者便有权胡乱告人,蒲松龄在《聊斋志异》里曾就任职衙门的经验谈到:「无益诉讼,一概不理。」是否滥诉在法院这端便要加以审查,英美各国为防止滥诉皆有相关措施,例如要求滥诉人在提出任何诉讼前,要先取得首席法官同意,同时更要改变利用法院不需要支付对价的观念,未缴裁判费之案件便不予送达传票。否则,保障宪法的诉讼权,却让广大善良的民众时时刻刻陷入被诉的危机,反而严重侵害人权

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虽规定有证据足认被告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然而说到底是否起诉,仍完全系于检察官的认定。检察官本应就被告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均要调查,而非与犯罪嫌疑人处于对立地位,反而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如提出不在场证明等。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一旦无罪确定,对于一再滥诉的检察官,本可依刑法第125条第1项第3款,即法定刑1到7年有期徒刑的滥权追诉罪来究责。然而要能证明检察官滥诉之确定故意,比登天还难,再者又有几位有正义感之检察官,敢勇于追究「同僚」之滥权追诉罪责?不过现在看来显然关于检察官权力过大滥诉的问题,并不在这次司法改革的考量范围之内。

再者,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行政法院素有「败诉法院」之称,行政诉讼中占六成以上的税务案件,人民的胜诉率只有5%,德国财务诉讼的税捐法庭胜诉率尚且有44.08%,有勇气在接到不公正税单还愿意先被迫缴一半对财政部提诉愿,甚至请律师提出行政诉讼「告官」的民众,难道高达95%皆为吃饱太闲好讼者吗?评估有胜率才接案的律师皆为饭桶才智都比不上那些总是判人民败诉的行政法院法官吗?这里面哪里有鬼难道司法院都看不出来吗?法官素质的提升,淘汰不适任法官,才是司改的首要工作,望官员们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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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凡,国立大学法律系毕。以上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本公司保留删修权。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