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保障 台湾的进步

刘性仁

行政程序法第131条原条文规定:「公法上之请求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公法上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当然消灭。前项时效,因行政机关为实现该权利所作成之行政处分中断。」,此条文关于请求权时效之规定,涉及民众与行政机关间的权益问题,一直为热议话题之一。

任何的权利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需要多人的努力与付出。日前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正案,将土地征收款发放请求权等民众对行政机关的公法请求权,时效从五年延长至十年;行政机关对人民的公法请求权,时效依然维持五年,借此提升民众的权益。此举不仅使民众在行使权利时能够有较长的时间避免国家侵害,更能因应台湾社会未来发展相关争议势将越来越多的情况,使民众的权益能够得到较周全的维护,也使得台湾的民主法制,更能与世界环境接轨,以彰显台湾价值

由于现行行政程序法对于国家公权力较为有利,使民众往往在捍卫自己权利时,面临许多难题;一来民众的资讯及知识相较起来较为弱势;一来民众司法能力及举证力略显不足;一来民众的力量信心的不足,对民众维权上较为不利,此次将民众请求权时效延长,使民众能减少让自己权利睡着了的不利情况发生,因此要对于这次的修正感到可喜可贺,这实为民众的胜利

总之,此次的修正,对于人权的保障实为一大进步,亦可使行政行为更能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以确保依法行政原则,借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有助于人民行使对行政机关之公法上请求权,以维护台湾的法制,保障台湾的民主。

作者刘性仁,北市,博,中国五权宪法学会成员。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