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工人是谁的工人?工人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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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生产需要,一名农民工连续三年,每年在工厂打工半年。在一次受伤后,他陷入了如何判定自己与工厂的关系,以及谁来担责与赔偿的问题。实际上,不清楚自己与企业的关系,在季节打工者中很常见。

如何既满足企业合理用工需求,又能同时保障这些季节性工人权益法律专家认为,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减少劳动争议

由于生产需要,一些中小企业会面临季节性用工问题,即雇工几个月。那么,这种季节性的临时工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法律专家指出,季节性工人如何鉴定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成为该类案件焦点和难点。尤其在发生事故之后,往往存在担责困惑。

因伤引发的纠纷

2016年至2018年,每年5月~10月,邓某奎在新疆托里县铁厂沟镇砖厂务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由于砖厂扶砖工序缺人,扶砖管理调派邓某奎临时去扶砖,不巧的是,邓某奎被砖厂机器压伤。

事故发生后,砖厂支付了邓某奎医疗费用,同时支付两万元赔偿金。之后,邓某奎就是否与砖厂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邓某奎向托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砖厂不服,起诉至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用工有季节性、短期性,工作时间以外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邓某奎在工作时间以外也不用遵守砖厂的各项制度,砖厂也不向社保部门缴纳各类保险金,邓某奎除劳动报酬外也不享有其他福利待遇等,双方之间更多体现的是雇佣关系。因此,确认邓某奎与砖厂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对此,邓某奎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他说,“我在砖厂工作近三年,受到砖厂规章制度约束,从事砖厂安排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受指挥和安排,并不是随心所欲自己安排工作。而且我的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工作内容都受砖厂的约束,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

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虽然邓某奎在砖厂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结合其他事实与证据,确认邓某奎与砖厂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终审维持原判

不清楚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在务工者中很常见。“我之前在鞋店工作,因为年纪小,没有意识到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再加上同事大部分都没有签,所以没有在意,现在想要离职,就面临很多问题。”家住乌鲁木齐东区的摆女士说,对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之前并未了解过,在她看来,只要正常工作,就属于劳动关系。

法律中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新疆某高校法律专业教授认为,从此案可以得知,如果签劳动合同,砖厂要缴纳工伤保险,邓某奎的工伤会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从劳动者角度考虑,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保护力度更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了解,在当前的法律条文中,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管是在劳动时间内还是在劳动时间外,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不论在何时都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双方之间隶属关系明确;在雇佣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受雇佣人只在工作期间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其他时间不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也不遵守雇佣人的规章制度,二者之间往往体现出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关系。

此外,在劳动关系中,国家对用人单位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在雇佣关系中,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国家干预程度低,充分反映双方意思自治。

结合此案例,邓某奎与砖厂更倾向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形式为季节性务工提供保障

新疆某高校法律专家认为,对于季节性务工,要做到既满足企业合理用工,又能够保障劳动者权益,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

劳务派遣简单来说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派遣协议的一种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也有明确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由此可见,无论是对于工人或者企业,选择季节性务工或聘用劳动者,都可以采取劳动派遣的方式,既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能够使企业减少劳动争议,实现自主灵活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