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条款」入都更修法 建物全拆才可预售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内政部长李鸿源(如下图资料照片东森新闻提供)14日召开记者会,说明都市更新条例修正草案内容。由于文林苑都更案于取得建造后、建筑物尚未全数拆迁完成前即办理预售,这次修法内容之一即为采权利变换实施之都市更新案,需于建筑物全数拆除后始得办理预售,违反者并得按次处以销售金额30%之罚锾,被戏称是「文林苑条款」;但李鸿源强调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文林苑案并不适用新法

都更的同意门槛部分,内政部提高拟具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所有权人数面积之同意比率至10分之3(都市更新会申请)或10分之5(都市更新事业机构申请);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所有权人数及面积之同意比率提高至3分之2(迅行划定地区)、4分之3(优先划定地区)、5分之4(未经划定地区民间自行划定更新单元)或9/10(所有权面积已达该比例,人不计)。

外界对于现行条文第25条之1未能达成全数协议合建者,针对少数不同意合建协议之地主实施者得申请主管机关征收,恐有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居住权之疑虑部分,内政部本次修法也已检讨删除。

另外,未来都市更新事业计划与权利变换计划要求实施者一律并同报核,并取得多数之所有权人同意比率,报核后、公开展览期满前,所有权人并得无条件撤回原签订之同意书;主管机关审议相关计划后有重大变更,影响所有权人权益时,并得要求重行公开展览,让所有权人有再一次撤回同意书之机会

有关权利变换计划核定后逾期未能自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之处理,因实施主体不同,将分为政府主导或民间主导分别规范之,对于政府主导之更新案,于权利变换计划核定后得由实施者迳为代拆迁;如属民间主导之更新案,则应先进行双方协调、主管机关调处、司法机关裁判程序后始得由主管机关代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