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穿囚服的国民仍享宪法人权保障

受刑人监禁期间,除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外,其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宪法权利原则上并无不同。(图/视觉中国CFP)

受刑人非国家的奴隶,不因犯罪在监拘禁,当为次等公民大法官许宗力于释字第755号提出:一、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国民,并非「弃民」;二、保护受刑人基本权,也保护社会安全;三、监狱设施与处遇应朝向符合人性尊严之多元弹性调整,本文敬表赞同,何况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受监禁者待遇基本原则第5点,肯认受刑人受宪法保障之基本人权,不因其为受刑人身分而被全然否定。

2017年12月1日,司法院释字第756号对受刑人秘密通讯与表现自由是否违宪?由14位大法官作出解释,一位大法官回避审理本案,但亦有很多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殊值探讨。其法理为受刑人原则上仍享有宪法上的权利。

本号解释包括三个争点:一为《监狱行刑法》第66条规定:「发受书信,由监狱长官检阅之。如认为有妨害监狱纪律之虞,受刑人发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删除后再行发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迳予删除再行收受。」是否违反宪法第12条所规定,人民有秘密通讯的自由?大法官会议主张,前开法条有关全面检查」受刑人书信的规定「合宪」;而全面「阅读」受刑人书信的规定属「部分违宪」。

二为同法施行细则第82条所称妨害监狱纪律之虞,所指书信内容显为虚伪不实、诱骗、侮辱或恐吓之不当陈述,使他人有受骗、造成心理压力或不安之虞;或对受刑人矫正处遇公平、适切实施,有妨碍之虞;或违反《监狱行刑法》第18条第1项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第7款、第9款受刑人入监应遵守事项之虞。是否有逾越母法的授权,而进行违宪审查。根据大法官解释,前开细则第82条第1款及第7款的规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而「违宪」,但无非难该两款的实质内容;且对于第2款规定,非但沉默而未置一词外;甚至暗示相关机关可以考虑修法,将第66条后段所规定之「有妨害监狱纪律之虞」的管制目的,扩大为「达成监狱行刑之目的」,而使监狱长官得有更多理由据以删除受刑人书信。但也有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表示无法赞成。

三为施行细则第81条第3项规定:「受刑人撰写之文稿,如题意正确且无碍监狱纪律及信誉者,得准许投寄报章杂志。」除了可能违反宪法第23条所规定的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外;也可能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宪法第11条所保障的表现自由?本号解释文主张,除了前开规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而全部「违宪」外,并宣告其中的「题意正确」及「无碍监狱信誉」之目的就是根本「违宪」;至于「无碍监狱纪律」之目的虽属合宪,但「事前审查」手段则属「部分违宪」。

大法官会议认为,受刑人在监禁期间,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带造成其他如居住与迁徙等自由权利,亦受限制外;其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宪法上权利,原则上并无不同。

进一步言,受刑人的秘密通讯自由及表现自由等基本权利,仍应受宪法之保障。受刑人被监禁的铁窗之内,仍有宪法,仍然适用同一部宪法。黄昭元大法官主张,「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控制,必有抗拒。有网路长城,就会有翻墙的人民。有监狱铁窗的言论管制,就会有想要破窗而出的玫瑰花。如果对于受刑人言论的控制过于抽象化,无异于集权国家透过网路监控人民言论的翻版。」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教授,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