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私刑虐死收容人 穿囚服国民仍享基本人权

▲2019年底发生在高雄监狱收容人遭私刑殴打致死案件,监狱行刑目的并非应报,而是要助其重返社会。(图/视觉中国CFP)

2020年1月20日,高雄地检署侦办2019年11月发生在高雄监狱的陈姓收容人因身体不适昏迷送军医院后不治,嗣后经法医相验尸体,竟发现陈姓收容人生前曾被上铐,遭到暴力殴打,导致大量内出血;陈姓收容人回到牢房内痛苦呻吟,管理员却毫不理睬,检察官进而将李姓、邱姓两位管理员与蒋姓等4名收容人,依《刑法》「凌虐人犯致死罪」提起公诉。

此案涉及监狱内的暴力,按监狱内的暴力刑态可分为:1.收容人相互间的暴力行为;2.收容人对监狱管教人员的暴力行为;3.监狱管教人员对收容人的暴力行为。前述案例则属于第3种类型,即监狱管教人员对收容人的暴力行为,其中竟连同4名收容人也涉嫌共犯

收容人在监狱服刑属于穿着囚服人民,除了因服刑受到法律必要之限制外,也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随着人权的高涨,加上监狱处遇制度愈加完备,监所管理人员不得对收容人有暴力行为,因为「维持绝对的权威,非施点颜色给收容人,即不足以维护监狱秩序」的想法,是非常落伍思想

监狱秩序的维持及使犯罪矫治上轨道,需依靠《监狱行刑法》与相关配套法规,以及管教人员执行的技巧。不论人身安全、生活给养、健康照护等,管教人员应拿出爱心与耐心善待收容人,才能使其真正忏悔向善,达到监狱行刑的目的,俾助于其服刑期满或假释后出狱,重返社会重生

此一案例既已发生,检察官也已将高雄监狱管理人员提起公诉,法官应审慎审理裁判,毋枉毋纵;监所主管机关也应就此案例,对于监所管理进行改善,使类似案例不再发生。

又陈姓收容人的家属对于亲人的死亡,此已涉《国家赔偿法》第2条之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的国家赔偿责任,可依前述规定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同时也盼「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于赔偿后,对于公务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使求偿权,才能使监所管理人员知所警惕,以免未来再发生类似事件

我国《监狱行刑法》方于2019年12月间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总统已于2020年1月15日公布修正条文,人民正引领企盼「监狱行刑」能有更进步的思维,希望透过前开案例的殷鉴,使我国收容人权益能获得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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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