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死囚受刑人李宏基呛「不死不休」 杀前妻再杀大女儿

▲李宏基在2014年4月间,先持刀杀死前妻再杀害大女儿,死刑定谳后上诉,在2016年12月28日遭驳回。(图/东森新闻,下同)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最高法院2016年12月28日判决李宏基死刑,这是蔡英文当选总统以来第1起判死定谳案,法官当时列举6大判决理由,第一条就强调,「杀人不会死」、「只杀一个,不致被处死」,这是错误观念,李宏基31日下午15点37分已经在雄二监狱伏法法务部下午4点30分将召开记者会说明。

男子李宏基(41岁)因家暴被判刑入监陈姓妻子诉请离婚及监护2个女儿均获准,李出狱后怀恨在心,于2014年4月间,依缜密安排计划,换车、藏刀、备安眠药烧炭工具,漏夜在女儿幼稚园守候

▲杀人还呛不死不休。

隔日清晨,见前妻载送2个女儿上学李趁隙强抱大女儿,小女儿机警奔入幼园,前妻护女心切,上前拉扯,李持刀猛刺致前妻死亡,再开车将大女儿载往新竹山区,先喂以安眠药,并将车窗密封烧炭,因一氧化碳昏迷撞栏停车。李宏碁获救,但大女儿伤重约2个月仍告不治。

审判期间李宏基一审逃过死刑,二审就杀前妻部分判处无期徒刑,杀大女儿部分,因系成年人儿童犯罪,判处死刑;最高法院2016年12月28日驳回上诉,李判死确定。

当时最高法院列出6大判死理由:1.东、西方国家对于死刑存废,理念不同。在我国,于立法废除前,司法只能审慎处遇。不幸少数国人却有「杀人不会死」、「只杀一个,不致被处死」的错误观念。

2.儿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无论国际公约内国法律,皆予特别保护,且儿童应是独立个体,非父母资产,父母有抚养义务,但无侵害权利(力)。

3.杀害儿童,无论出于如何动机行为人主观性格显然凶残暴戾、铁石心肠客观上非但欺负弱小,尤其剥夺儿童平顺长大成人机会,丝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权危害社会治安甚大,足以该当最严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种。

4.行为人有无教化可能,虽属法院量刑审酌之事项,但非唯一,若所犯情节严重,仍难解免死刑应报。

5.行为人若自知死罪难逃,主动求死,则法院判死,足当「死者与我皆无憾焉」。

6.本件合议庭全员思量再三,咸认李宏基出于缜密计划杀人,被害儿童延医近2月死亡,情节至重,事证明确,无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标准,爰维持第二审之死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