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屏东嵌顶乡长涉贪丑闻 监察院无异议通过弹劾
因贿选遭解职的民进党籍崁顶乡长林光华,涉嫌贪污收受贿款,遭屏东地方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递夺公权6年。监察院7日表示,林光华违法事证明确,情节重大,监察院于6日弹劾案审查会上,无异议通过监察委员蔡崇义、王幼玲之提案。
监察院7日发布新闻稿表示,弹劾案文指出,林光华于106年至107年间,分别收受罗○立、陈○玉、钟○汝等人,为其子顺利录取担任崁顶乡清洁队技工所交付之对价贿赂;又于办理七河局堤防工程时,指示乡公所秘书、建设课长等人,共同图利洲子协会与港东协会,违反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监察院指出,经第一审与第二审法院判决有罪在案,违失事证明确,情节重大,核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规定:「公务员应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执行其职务。」第5条规定:「公务员应诚实清廉,谨慎勤勉,不得有骄恣贪惰,奢侈放荡及冶游、赌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第6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加损害于人。」第16条第2项:「公务员于所办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赠。」
监察院表示,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监察法第6条及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规定:「违法执行职务、怠于执行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移送惩戒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