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前上校碰触下属胸部涉性骚 监察院通过弹劾:移送惩戒法院

▲监察院。(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监察院今(15日)发新闻稿指出,陆军航特部飞训部前上校政战主任王维义,基于性骚扰之意图碰触下属甲女之胸部,令其有不舒服、恐惧、焦虑、愤怒等感受,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核其性骚扰行为不仅侵犯其人格尊严,并严重斲伤军誉,败坏国军形象,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之规定。监察院于113年11月5日通过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15日公告弹劾案文、审查决定书及审查委员表决附具理由情形。3位审查委员附具决定不成立理由略以,叶宜津认为事证不足、欠缺证据能力;苏丽琼认为就调查事实指出可证的一次性行为已受相当行政惩处及司法判决;林盛丰认为事证不足、欠缺证据能力,且违失情节轻微,无惩戒必要。

弹劾案文指出,第一、飞训部于109年9月29日举办参访行程,时任摄影任务之甲女自礼堂穿廊前往预订摄影地点时,遭被弹劾人突伸手拦阻,致其右手臂至手掌部碰触甲女胸部,且未立即移开,此显然与一般人在不小心碰触他人私密部位后立即将手拿开之反应有所不同。

监委表示,被弹劾人之行为具有调戏之含意,让人有不舒服之感觉,显系基于性骚扰之意图,以此方式碰触甲女之胸部,致甲女有不舒服、恐惧、焦虑、愤怒等感受,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其人格尊严,对甲女构成性骚扰之行为。

弹劾案文指出,以上事实有航特部法纪调查结案报告,及监察院询问甲女及相关证人之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为证,可信为真实。且被弹劾人之违法事实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号判决,认定违反性骚扰防治法案件,判决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判决确定之日起1年内,接受3小时之法治教育课程在案。

弹劾案文表示,航特部虽对被弹劾人上开行为予以记过1次之行政惩处,惟衡酌被弹劾人行为时为飞训部政战主任,负责督管心辅、保防与协力军(风)纪维护等工作,理应谨慎自持、以身作则,恪守分际,并致力营造性别友善的工作环境、防止职场性骚扰行为发生,未料竟利用公务上之职权与机会,对其下属甲女为性骚扰行为,已损其职位尊严,航特部前揭行政惩处显不足以维持公务纪律。

综上,被弹劾人所为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之规定,构成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之违法失职行为,而有惩戒之必要,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6条等规定提案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