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监察院移送惩戒 石木钦:弹劾程序明显违法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被控与富商翁茂钟不当饮宴及买股票赚进逾2千万遭监察院移送惩戒,惩戒法院职务法庭29日下午召开言词辩论庭。(本报资料照片)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被控与富商翁茂钟不当饮宴及买股票赚进逾2千万遭监察院移送惩戒,惩戒法院职务法庭29日下午召开言词辩论庭,石木钦未到庭委由律师表示,监察院所提之弹劾程序明显违法,本案应为不受理判决,也请法官传唤翁茂钟等人查明事实原委。
石木钦委由律师发言指出,监察院第一次弹劾不成立后,由非原提案委员高涌诚提出再审查提案,此再审查提案程序,明显违反监察法施行细则第9条规定,且有重大瑕疵,故本案弹劾移送程序违背规定,职务法庭应为不受理判决。
石木钦指出,依公务员惩戒法第20条规定,最长时效10年,以监察院弹劾案文送达法院日回溯10年,其行为追惩时效均已完成,不应弹劾,至于时效问题,司法院在他之后的案件,也承认有追惩时效之适用。
他说,法官法在2012年7月6日才开始施行,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2012年以前的行为,应无法官法之适用;这些程序上及适用法律之重大瑕疵,明显易见,然监察院视若无睹,而全体监察委员更无人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