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头一遭 监察院声请石木钦惩戒案参审员及法官回避遭驳回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惩戒案,职务法庭上个月开庭时,监察院代表突然声请2名参审员、3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回避审理。(本报资料照片)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惩戒案,职务法庭上个月开庭时,监察院代表突然声请2名参审员、3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回避审理,经另一合议庭参审员及职业法官审理后,驳回监察院的声请。可抗告。

驳回监察院声请的职务法庭合议庭,是由审判长法官黄梅月(惩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张升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汪怡君(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参审员沈琼桃(台大社会工作学系教授)、参审员林明锵(台大法律学院教授)组成。

这起瞩目案件首次开庭前,民间司改会就向职务法庭「喊话 」,要求不得免议判决、不得审结。审判长吴景源因此呼吁各界应给 予法官、参审员一个干净的审判空间,并说「指导审判不是好现象」 。

6月29日合议庭首次审理时,审判长就曾询问有没有要声请回避, 监察院代表陈先成当时说无回避必要。不料,监院后来改变心意,但未透过书状声请,却在上个13日言词辩论庭时,突然喊着要声请合议庭回避。

另一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基于诉讼指挥权所为之裁量,并非当然受当事人意思之拘束,倘已就该裁量事项使当事人表示意见,并就裁量准驳所依据之理由于诉讼程序中或终局裁判加以说明,不能认为偏颇之虞而声请法官回避。

此外,许可石木钦委任代理人到庭,并无预断石的违失情节轻微之情形,且依职务法庭先前的案例,审判长都曾许可被付惩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最后判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审判长许可被付惩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而有心证利于被付惩戒人之情形。

由于监察院所提出之释明,无法使本院确信,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观点,足以使人对于合议庭审判长、陪席法官及参审员能否为公平裁判产生怀疑,因此,合议庭认为,本件声请于法不符,应予驳回。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