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石木钦案合议庭全回避 弹劾监委:审理背离公平法院原则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间,与涉讼当事人翁茂钟不当接触,还以妻儿名义买进翁的公司股票,去年遭监院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昨庭讯时,监院代表陈先成表示,本案5名合议庭成员有偏颇,当庭声请回避。对此,提案弹劾的监委王美玉、高涌诚今天说,该案审理背离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的公平法院原则,无法追求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监委说明,首先,审判长吴景源在未经调查即认定石木钦「违法情事轻微」,并认同他回避声请状所称「清白,遭遇有计划的抹黑以带风向,致名誉受损」说词。石在6月11日提出委任代理人声请状给惩戒法院,吴立即在当天就准予石在言词辩论程序由代理人到庭,且违法开启6月29日第一次言词辩论程序,违反公平法院原则,各项争点则因石不在场,无法透过讯问、对质加以厘清事实,违反职权主义的真实发见原则,执行职务显有偏颇。
其次,监院弹劾案向来依据宪法增修条文与监察法规定公告周知,职务法庭无庸调查,故监院一再恳请合议庭就职务法庭惩戒案件审理规则第35条有关「移送程序或程式违背规定」,是否包括宪法所定「弹劾程序」?也就是先确认职务法庭针对监察权的「弹劾程序」有无审判权,应先做出「中间裁定」,并请惩戒法院在未做出「中间裁定」前,应先停止「调查证据程序」,以避免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侵害监院弹劾权核心领域。
然而,合议庭并未依法采中间裁定方式,说明详细认定理由,让诉讼程序依法走下去,是否有意图透过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方式,最后给予石木钦不受理之判决嫌疑,合议庭审理过程,显有偏颇。
第三,吴景源于第一次开庭时,违反职务法庭办理惩戒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7点所定言词辩论程序,将原本应于调查证据与辩论阶段的程序,在第一次言词辩论程序就进行,似有偏颇违反审判中立及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另外,合议庭惩戒法院法官曹瑞卿、林英志及参审员柯格钟、苏淑贞,监院当庭同时声请回避。监委表示,监院将再行具状声请惩戒法院职务法庭第一审第一庭全体成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