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法院应公开审理石木钦案(江荣祥、李明洳)

江荣祥台北律师公会司法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 李明洳/台北律师公会司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专职律师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石木钦长期与富商翁茂钟不当交往,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下称石案),经监察院决议弹劾,移送惩戒法院(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改制)下设之职务法庭审理。惟因职务法庭审理惩戒案件,所为之讯问调查言词辩论,依法均不公开,外界难详其审理进度。为此,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下称民间司改会)已提出〈法庭之友意见书〉,陈述石案应行公开审理的理由。

▲ 民间司改会呼吁,公开石木钦案调查报告。(图/记者吴铭峰摄)

诉外第三人成为「法庭之友」

按《宪法诉讼法》将于明(2022)年1月4日施行;该法第20条第1项引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规定:「当事人以外之人民机关团体,认其与宪法法庭审理之案件有关联性,得声请宪法法庭裁定许可,于所定期间内提出具参考价值专业意见或资料,以供宪法法庭参考。」所谓的「关联性」,于情感上的或专业上的关联性均属之,并不以「法律利害关系」为限。

现行法官法》及其他诉讼法制尚未引入「法庭之友」制度,然为使法院周延考虑各界舆论,避免裁判社会脱节,允宜宽认有类推适用(比附援引)的空间。

查民间司改会并非石案之当事人,于石案也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然与石案有专业上的关联性。兹可分两点加以说明:

一、民间司改会的成立,旨在结合民间力量,持续推动司法改革之立法研究、监督评鉴、个案追踪与教育推广。

二、法官违法失职,在现行《法官法》修改为人民得直接请求个案评鉴之前,须借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的团体间接请求;当时,民间司改会即获司法院认定「对健全司法具有成效」而许可得请求个案评鉴。

再者,民间司改会准备及提出相关专业意见或资料,与石案当事人(移送机关监察院与被付惩戒人石木钦)、关系人或其代理人间并无分工合作关系,也未受任何人之金钱报酬或资助。

综上,应认民间司改会具「法庭之友」之适格。若职务法庭仍认为无法源可据以裁定许可「法庭之友」陈述意见,其实也可视之为「人民陈情」予以妥处。其他人民、机关或团体,若认同石案应行公开审理,自亦可具状向职务法庭表达意见。

▲ 律师指出,为避免裁判与社会脱节,法庭有类推适用「法庭之友」制度的空间。(图/取自免费图库CC0)

职务法庭审理案件流程

所谓「公开审理」,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活动对外公开,容许人民自由入庭旁听,让人民直接观察并监督法庭活动。因此,讨论职务法庭审理石案应否公开,须先认识职务法庭第一审审理法官惩戒案件的流程与法庭活动内容。

按职务法庭第一审审理法官惩戒案件,以惩戒法院法官1人为审判长,与法官2人为陪席法官,并增加参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行之。

职务法庭收受移送机关移送案件后,应先践行「书状交换」程序:将移送书缮本送达被付惩戒人;被付惩戒人认有答辩必要,应提出答辩状。

审判长得命法官1人为受命法官,先行准备程序,处理下列事项:阐明移送惩戒效力所及之范围;讯问被付惩戒人、代理人或辩护人;整理争点;调查证据

准备程序终结,即定期进行言词辩论。辩论期日应行之程序包含:朗读案由;讯问被付惩戒人;移送机关陈述要旨;被付惩戒人答辩;审判长调查证据;移送机关、被付惩戒人、辩护人依序就事实及法律进行辩论;被付惩戒人作最后陈述。

辩论终结时起3星期内,经职务法庭法官及参审员评议决定裁判内容后,宣示判决;法官惩戒案件之办案期限原则上自收案日起不得逾1年2个月。

查监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决议弹劾石木钦,旋移送惩戒法院审理,业经分案,案号编为109年惩字第9号,由职务法庭第一庭审判长吴景源、法官林英志、曹瑞卿、参审员苏淑贞(台大医院兼任临床心理师)、柯格钟(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合议审理;其中,曹瑞卿为受命法官,承办股别为乙股。

石案的办案期限,估计落在2021年10月下旬。至于石案的审理进度:根据媒体报导,已践行「书状交换」程序;然而,检索司法院「庭期表查询」系统,尚查无庭期。

▲ 职务法庭可依据《法官法》公开审理。图为司法院。(图/记者屠惠刚摄)

「有无公开审理之必要」的认定标准

按现行《法官法》第57条规定:「职务法庭审理案件均不公开。但职务法庭认有公开之必要,或经被移送或提起诉讼之法官请求公开时,不在此限。」

次按《职务法庭惩戒案件审理规则》第 25 条规定:「职务法庭所为讯问、调查及言词辩论,均不公开。但职务法庭认有公开之必要,或经被付惩戒人请求公开者,不在此限。」

准此,职务法庭第一庭审理石案,所为之讯问、调查及言词辩论,原则上均不公开;若第一庭认有必要,或经被付惩戒人石木钦请求,则例外行公开审理。

此外,移送机关监察院在石案审理程序中亦居于当事人地位,虽无上揭法条所定请求公开之权,惟若在程序中请求公开审理,则第一庭仍应审认石案有无公开之必要。

至于「有无公开之必要」,理应有一定之标准,亦不容职务法庭率断。笔者参酌民间司改会所提〈法庭之友意见书〉及各方所陈具有参考价值之专业意见,汇整判断「有无公开之必要」应行审酌的因素如下:

一、立法政策上的选择为何?

公开审理,让审理活动透明化,使人民得以直接观察并监督,旨在强化司法公信,防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勾结舞弊,也有普及法律智识的教育功能。不公开审理,也就是关门秘审,其目的则是为了保护特定人、保守秘密或是维护公序良俗。

按旧《公务员惩戒法》原规定公务员惩戒案件之审理均不公开,现行第44条已改采「公开审理」原则。次按司法院拟具〈法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2021年初函询法务部及全国律师联合会提供意见;其中第57条拟修改为:「职务法庭审理案件,应公开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决定不予公开:一、有妨害善良风俗之虞。二、所涉个案之处理程序依法律规定不公开。三、涉及法律规定应秘密之事项。四、当事人声请不公开并经法院许可。」也是改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俾落实司法透明。

故而,职务法庭第一庭审理石案,宜参酌现行《公务员惩戒法》第44条文义及〈法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57条修法意旨,主动公开,踏出重建司法信任的第一步!

二、审理客体为何?

单就现行《法官法》第57条规定而言,仍应区分职务法庭审理客体以论:按职务法庭审理之案件类型,除法官惩戒案件之外,尚有职务(或调动)案件、职务监督影响法官审判独立案件等类型;职务(或调动)案件、职务监督影响法官审判独立案件,只是法院内部单纯的职务权限冲突,或无公开之必要;至于法官惩戒案件,既涉及法官违法失职,则有公开之必要(更详细的理由再参如下文三、四所陈)。

三、先行程序是否已公开?

职务法庭审理法官惩戒案件之案源,除监察院弹劾后移送之外,尚有法官评鉴委员会决议报请司法院移送。无论案源为何,监察院调查报告及弹劾案文、法官评鉴委员会个案评鉴决议书等皆已先行公开,足见现行法规定,职务法庭审理法官惩戒案件,以不公开为原则,毫无意义可言。

四、个案是否属于「社会瞩目重大案件」?

按法官惩戒案件,既涉及法官违法失职,每为社会瞩目之重大案件,若不公开审理,则所行讯问、调查及言词辩论之全部过程,仿佛「黑箱作业」,难免启人疑窦。是而,职务法庭审理法官惩戒案件,自有必要将审理过程公诸于世,方足以昭公信,并彰显司法绝不护短,以及维护操守风纪的决心。

在立法院修正《公务员惩戒法》改采「公开审理」原则之前,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于2019年7月审理监察院弹劾行政院前政务委员管中闵付惩戒案,即认该案属于「社会瞩目重大案件」而主动公开审理,开放外界旁听。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改制为惩戒法院,下辖之职务法庭第一庭审理石案,亦应作如是观。

五、被付惩戒人本人意向为何?

司法院前调查石案,衍生石木钦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司法院长许宗力、前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与政风处长沈明伦涉犯诬告、伪造文书罪,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开庭,石委任律师声请法院传唤许等人到庭并公开审理。可知被付惩戒人石木钦本人亦无惮于全案公开审理。

结论:石案有公开审理之必要

石案牵连甚广,涉案之司法人员皆身居高位,诚为司法界近20年来最严重的风纪事件。司法院调查报告欲盖弥彰,严重破坏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也引发基层司法人员不满,群起要求全面彻查。

若职务法庭第一庭仍不公开审理,拒绝将有利或不利的全部事证摊在阳光下逐一接受检视,恐将使人民对于司法的信任彻底崩解,动摇国家司法权正常运作的根基。

综上,笔者认为,监察院弹劾石木钦付惩戒一案确有行公开审理之必要,爰投书恳请社会各界关注,共同促请职务法庭第一庭公开审理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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