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钦案》吴景钦/现代版《百官行述》若由国民法官审理呢
佳和集团董事长翁茂钟因有27本详述与司法人员往来之记录,致被称为「现代版《百官行述》」,也促使司法院与法务部为行政调查,并分别做出报告。
但对于司法者收受私人利益或者招待,是否具有贪污对价关系,致涉及公务员受贿罪,无论是司法院或法务部似乎皆采取极为严格的解释。
这到底是恪遵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抑或是官官相护,实也让人模糊。而在未来,这类案件若由国民法官来审,是否足以改变司法自我保护与专断的现状呢?
▲国民法官将于2023年1月上路,若交由国民法官审理司法人员受贿罪,能改变司法自我保护与专断的现状吗?(图/视觉中国)
在2023年1月1日将实施的国民法官,前三年仅限于故意犯罪因而造成死亡结果的案件,到了2026年1月1日才扩及适用于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而这其中,就包括公务员违背职务受贿罪。
若以法官于承审的案件,虽查无来自于当事人的金钱往来,却查有平时即有接受招待,并于过年过节收受衬衫、酒类等礼物,甚至买卖当事人所属公司股票等,也做出有利之判决,未来就有可能落入国民法官审理的范围。
惟因公务员受贿罪,若属于违背职务者,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不在国民法官审理的范畴。只是关于违背或不违背职务,有时不是那么明确,是否进入国民法官审理,就取决检察官的认定。
再来,若检察官以违背职务受贿罪起诉,由于候选的国民法官必须经由Voir Dire的询答程序,以排除具有偏见者,期能选出6位公正的国民法官,尤其借由此等筛选程序,也可尽早排除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者。
只是相对于严格程序所选出的国民法官,合议庭的三位法官无论是专庭或抽签产生,都已先推定其具有公正性,致无庸进入Voir Dire程序。也就是说,如百官行述的案例,到底法官与翁茂钟有无往来,即无从在事前,甚至整个审判过程得知。
在公务员受贿罪的案件中,会出现的争点,即是收受利益与职务行为间是否有对价关系。
尤其收受的利益并非金钱,而是接受衬衫、招待等,若以金钱价值计算,可能皆不高,就会产生有否对价的争议。而对于对价关系于具体个案的适用,有可能出现国民法官采取宽松、法官采取严格解释的落差,但在《国民法官法》将法律解释权专属于3位法官下,国民法官恐难以抗衡。
由于司法者有所不法,只要仍在其位,于其熟稔法律操作与技巧,甚且可动用影响力为掩蔽下,实很难被察觉,往往得等到其退休或卸任,而无实质影响力时,这些行为才会被曝光,而于此时,就可能产生时效是否已过的争执。只是在法律解释专属法官,在司法的消极性下,国民法官就算觉得不合理,也难以扭转。
国民法官的无奈,更会体现于评议时,因对于有罪评议,虽采三分之二决,但此多数决必须含有至少一位法官。
换言之,本案中,国民法官就算全数认定有罪,但若法官们全数认定无对价关系或已逾越追诉权时效而认定无罪,最终仍以无罪论。总之,类如百官行述案,未来就算适用《国民法官法》,但在6位国民法官于法、于现实皆难与3位法官抗衡下,期望以此来扭转司法审判的现状,也只能是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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