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厂工人的诉讼困境

吴景钦

一群遭关厂劳工抗议劳委会的逼债,于农历年前,以卧轨方式表达诉求,但劳委会仍不改初衷,将持续对劳工为求偿。惟即便不论十六年前的给付是借贷,还是代位求偿,但在面对国家强力诉讼请求,这群劳工不仅将陷入诉讼困境,且求偿的最终结果,恐也无实质意义

因当初遭关厂的工人众多,再加上连带保证人及因有人死亡所造成的债务继承等因素,致使劳委会求偿的对象竟超过二千人。而由于劳工散布于台湾各地,且劳委会也未将这些人当成是具有共同利益被告,致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1项的「以原就被」原则,聘用八十多位律师全国十几个法院起诉。则原本可基于共同利益并在同一法院被诉,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项,可选定一人或数人为代表致使其他人退出诉讼,而为资源共享与相互协助,并因此省下高昂律师费用苦命劳工,却因劳委会的割裂诉讼,致须各自努力且造成力量分散的现象

更糟的是,面对原告方丰沛的诉讼资源,被告方若无律师协助,肯定处于挨打的局面,但以目前这群劳工的处境,实只能向法律扶助基金会寻求协助。只是根据《法律扶助法》第13及14条,申请扶助须为无资力或在一定的财力以下的低收入户,则这些工人是否都能符合此资格,显大有问题。而就算符合此资格,但法扶基金会有部分资金来自于司法院政府机关,则在申请扶助者所面对者是劳委会下,即难避免是否能通过审核的现实困境。

而劳委会为应付如此多的诉讼,也在去年及今年,皆编列超过二千万的预算,以来支付律师与诉讼费用。虽然此庞大的财力付出,若最终胜诉确定,不仅可追回这笔被认为是借贷的金钱,且相关的诉讼费用也将由被告,即这群劳工负担,国家并无损失。也因此,劳委会的如此大费周章,似在看紧人民荷包,何错之有?

惟如此看似合理作法实则大有问题。由于求偿者众,此类诉讼必然耗时耗力,而不可能在一年半载确定,若诉讼延宕,则国家是否得每年编列预算为支付?又我国民事诉讼并不采律师强制,因此,律师费用并不能算入诉讼费用中。这也代表,即便劳委会最终取得胜诉判决,则占此笔预算最大比例的律师费,是无法由被告,而须是由劳委会,也就是人民来买单

而若想想这群老迈的劳工,为何要以卧轨方式为抗议,就可知晓,其根本不可能具有资产或资力为清偿。所以,即便在数年后胜诉判决确定,也无法对之为强制执行,致仅具有宣示意义。也因此,这样的过程,不仅使备受摧残的关厂劳工,得继续为长期诉讼所苦,且最终所有的诉讼付出及因此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也肯定由全民来负担。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