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国际卖淫的诉追困境

▲卖淫女星名单惊见一线艺人。(图/东森电视

文/吴景钦法律系副教授

美国在台协会发现有年轻女子频繁进出美国而向检调报案,并因此查出跨国媒介色情,甚至是人口贩卖的事件。虽然,检方密集约谈相关人士,但面对此等犯罪的诉追,却有着诸多困境

2009年,为了打击贩卖人口之恶行及保护被害人权益,立法院特别制订人口贩卖防制法,将散布于刑法劳基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中,有关人口贩卖犯罪加以统合,并针对上述规范所不足处,新增处罚条款

而依刑法第231条之1第1项,只要意图营利,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即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次跨国卖淫案来说,若查有被害人于被欺瞒出游,却遭媒介者扣下护照财物威胁其卖淫,自可以此重罪治之。

▲▼38卖淫女星名单曝光。(图/翻摄自《壹周刊》,下同)

惟此案发生的地点乃在国外,若无法透过司法互助来嘱托他国协助调查证据,就仅能依赖买春者与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犯罪。只是在刑法不处罚买春者,且其可能不在台湾,更不愿意暴露身份下,找寻此等证据方法就肯定是条死路。而就被害人来说,或为避免曝光致影响未来事业,或为让事件尽速了结,甚至害怕二次伤害等因素,就必然影响其陈述之意愿。尤其若被害者亦涉嫌媒介色情下,实就更难证明行为人有以强制手段逼迫被害人性交之情事

而若无法证明媒介者,有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来使之与他人性交,就只能以人口贩卖防制法第31条第1项,即意图营利,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难以求助之处境使人从事性交易罪处之。不过,依据刑法第7条,域外犯罪须属最轻本刑三年以上者,才能为我国刑罚对象,则在此罪的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媒介卖淫行为能否为刑法效力所及,实也存有疑问。

所以,为了去除诉追障碍,执法机关就应落实人口贩卖防制法与证人保护法中,对于被害人种种的保护措施,以能让其勇于出庭指证犯罪。只是依人口贩卖防制法第22条第1条,虽然禁止媒体暴露足资辨认被害人身份的资讯,但其违反的效果却仅是六万到六十万元的罚锾,甚且但书还规定,若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仍可为公开,惟关于必要与否的拿捏,恐会陷入恣意与专断。也因此,如何进一步强化对被害人保密与保护机制,并尽速检讨与修正相关的法规范,肯定更属当务之急。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法律系及研究所主任。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