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老调重弹的起诉状一本

▲因人民参与审判制度之由,起诉状一本主义再度被讨论,但是否有解?仍待后续观察。(Photo by VolunteerMatch/flicker/示意图

在1999年的司改会议,就刑事程序决议改采改良式的当事人主义。而当时,也曾讨论一个议题,即是否也应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但经过了近18年,这次司改国是会议因要决定人民参与审判制度之故,此争论点又再被重新提起。只是这次的讨论,真的会有结果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项规定,检察官在起诉时,必须将卷宗证物一并移送法院。而采取如此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因我国的审判模式乃由法官所主导,为了方便诉讼的进行,自须让法院及早知悉案件全貌。只是卷证并送制度是否能达成此目的,一向备受质疑,又有法官未审先判的问题产生,甚且在法官对于相关卷证已了然于胸,检察官该有的举证责任因此被降低,反易成为法庭中最静默者。而本该公正且单纯听讼的审判者,却常担任起诉追者角色,而对被告证人纠问,如此的角色混淆,因此有引入起诉状一本的呼声

所谓「起诉状一本」之用语来自于日本。所谓「一本」,在日本汉字意思,并非是一本书,而是一张纸之意,也就是检察官起诉时,只要送给法院一张起诉状,相关卷证并不移送。如此的作法就可防止法官在正式审判前,因接触有罪资料,致产生预断之弊端。同时因法官未先接触,故检察官就得完全负起举证责任,不可能在法庭上静默。

而若采陪审制,由于犯罪事实有无乃由陪审团所决定、量刑则专属于法官,为了防止陪审员产生偏见,一定会采行起诉状一本。但若采参审制,由于参审员有与法官完全相同的权力,不仅要决定犯罪有无,亦得参与量刑,更有权质问被告、证人与鉴定人。惟在平民不具有法律专业下,若又让其在资讯取得处于劣势,就可能使平民参审在抑制法官的目的丧失。

所以,要拉近此种落差,就犯罪事实的判断来说,就是让参审员能直接面对与讯问被告、证人、鉴定人等。至于法律专业部分,就须由审判长来进行有效的教示教育。不过,参审员若要能有效讯问,势必得事先对案件内容有充分了解,若果如此,似乎就该赋予其充分得知卷证之权限。只是若事先阅卷,却又面临预断的难题。所以,若要避免未审先判,似乎该反过来思考,即采取起诉状一本,而让所有法官与参审员,全都不要在正式审判前接触卷证。则在如此的设计之下,能在正式审判前接触卷证者,就仅剩下行准备程序的受命法官,或者由非合议庭的其他法官来为准备程序,但这又会使程序变得更加复杂。

更值得思考的是,采行起诉状一本,在正式审判前,所有卷证都在检察官这边,被告律师无法像现在可至法院处全部阅览,就得在正式审判前,设计一套精密的证据开示制度,以维持当事人的武器平等。只是被告律师在无任何强制取证权下何能知晓检方所握有的证据,有多少有利于被告,并要求其开示,这肯定是制度设计更大的问题所在。

而就算人民参与审判制度采起诉状一本,则在其所适用案件,往往不会超过5%下,其他案件到底要否一并采起诉状一本,就成为问题。若一边适用、一边不适用,就又有违平等原则。也因此,已经老调重谈多年的起诉状一本,既会在此次司改国是会议出现,也必然会在10年、20年后的司改会议中继续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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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