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虚岁65买敬老票被诉诈欺?滥行起诉谁监督
▲未满65岁却买敬老票被诉诈欺?即便行为人故意贪小便宜,但差额也不值得起诉,检察官应以微罪不举的缓起诉处分。(图/视觉中国CFP)
据新闻报导,2019年11月有位差两个月才到65岁的妇人,因买敬老票搭火车被列车长查知并因此报警,之后被检察官以诈欺罪起诉。此案虽经新竹地院以无诈欺故意,亦无施用诈术为由,判处无罪。但此案过程却让人反思:区区83元的票价差额,何苦动用珍贵的司法资源,其中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对于诈欺罪,除主观上须有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图外,还得在客观上施用诈术且因此使人陷入错误,致交付其财物,使能该当。而诈欺罪的要件之所以如此严格,有很大的原因是在避免将单纯的民事不法入罪化,毕竟刑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最后手段。
以未满65岁却买敬老票来说,客观上,确实有施以诈术之嫌,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此的手段有无使人陷入错误之可能,却有很大的疑问。尤其在主观上,如果是对65岁的界定产生错误的认知,就不可能是故意,顶多为过失;在诈欺罪不处罚过失的情况下,此类行为根本不具有刑事不法性。
但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此误认?这当然还是得从客观事实来判断,若买票者距离65岁仅数月,且按照如此年龄层者普遍仍习惯以虚岁来计算年龄,已能证明行为人所言不假,检察官自应以不起诉处分为终结。就算认为行为人是故意要贪小便宜,区区83元的差额也不值得起诉,检察官应以微罪不举的缓起诉处分,尽早让被告脱离刑事司法程序,让此事件回归民事法解决。
就上述事件来说,列车长对未满65岁却买敬老票的妇人,不让其补差额,却以诈欺现行犯报警处理,实就得检讨,如此明显属于民法的问题,为何还要求以诈欺罪举报,到底是台铁的内部规则出现问题?抑或仅是列车长个人行为?再来,警察对于此类属于民事不法行为,却仍以刑事案件处理与移送,除了凸显执法者的法治教育必须加强外,恐还来自于警察并无处分权有关。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项,对于现行犯,法条规定是应移送检察官,就算是属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还是得得到检察官同意,才不予以移送。换言之,对于现行犯,警察并无权为释放,未来是否让警察有某种程度的微罪处分权,或可为立法论的考量。
当然,最该质疑者还是检察官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的该当与否,似乎产生了很大的问题。面对如此的滥权起诉,或可借由检察长发挥检察一体的功能来防止,只是目前检察长对于检察官起诉案件,虽有核阅之权,似可因此对不当、甚至不法的起诉来纠正。但问题是,目前的核阅恐都是由襄阅主任检察官来检查错字与否,早已流于形式,若检察长针对案件有所意见,反可能招来干涉办案的质疑。而如果此途径不通,则起诉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项,仍可由法官来为起诉审查,以驳回不当的起诉;惟此规定从2003年增订至今,院方对于检方似乎多所礼遇,致使此条文早已是宣示重于实质。
也因此,即便是明显滥诉,似乎很难在刑事司法的初阶段就被拦阻,只能待实质审判而为无罪判决来防堵。但又有问题的是,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判决,检察官仍可上诉,这实严重违反双重诉追之禁止,也让被告继续纠缠于诉讼中。更惨的是,即便最终无罪确定,但若被告未曾被羁押,也无请求刑事补偿之可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在此案件的职务上犯罪,且经判决确定,当事人才可请求国家赔偿。但问题是,检察官滥诉,连被以滥权追诉罪起诉的可能性都无,更遑论有被判罪确定之可能,国赔请求有如天边的云彩。凡此种种凸显出,目前对于检察官的滥权起诉,或设有诸多监督机制,却几乎无以发挥任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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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