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被浮滥使用 钱建荣法官:错判者应纳国家赔偿

高院法官钱建荣24日在限制出境研讨会中指出,限制出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甚至违反比例原则,严重侵害人民基本权利,有违宪之虞。(图/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对于我国司法实务上的限制出境,高等法院法官钱建荣24日表示,限制出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甚至违反比例原则,严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有违宪之虞。

钱建荣在参加台湾法治政策研究基金会主办的「法治主义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讨会」上指出,限制出境在实务上分为行政与刑事两种案件类型,但不论哪种类型,都有违宪之虞。他表示,在大法官解释中,仅有两号解释提到行政类型的限制出境,其中民国83年的释字345号扩张法律解释后,宣告合宪;而民国87年的454号,则以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直接宣告违宪。至于刑事案件的限制出境,根本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也因此人民无从声请释宪,大法官解释付之阙如

钱建荣解释,刑事案件的限制出境在实务上多由《刑事诉讼法》中的限制住居相关规定衍生。宪法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的自由,但限制出境则限制了人民迁徙自由,至于限制住居则是限制了人民居住自由,两者在宪法上明确区分,倘国家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应有不同法律依据,不应该混用

限制出境在实务上衍生许多问题,钱建荣曾因此多次开庭审理对前元大集团创办人马志玲杜丽庄解除限制出境案件,也审理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夫妇的解除限制出境案件。他曾在庭上公开表示,限制出境在实务上被滥用,不论是检察官、法官,都滥用这个强制处分手段。他甚至对林益世夫妇说,请向大法官声请解释限制出境的合宪性问题。

另外他也举出曾审理过的案件,被告检方侦查中就被限制出境,起诉后,一审、二审、三审全都承继检方的限制出境处分,无罪确定后,被告才发现限制出境的处分仍未解除,无法出国,因之向法院声请解除。不过三个审级法院互推,最后更推给最早做出处分的检方,这对无罪的被告来说,形同另一种折磨。

限制出境影响广大,人民可能因为无法出境,导致国外经商失败,影响人民生计。但人民有补偿机会吗?钱建荣表示,我国《刑事案件补偿法》中只针对羁押有国家赔偿,至于限制出境并未纳入。他建议可以援引德国的规定,法院酌给精神慰抚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