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新制评析】学者:审判中延长限制时限太久

▲限制出境新法制度评析探讨会。(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5月间增订限制出境、出海专章,明定限制的法定要件及其程序。但新法实施后半年,目前在实务上已经开始出现问题。新法规定审判中限制出境、出海累计不得逾5年;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者,累计限制不得逾10年,引发学者大力批评,认为这造成限制时间太长,已经违背集中审理原则,更侵害人权

台湾法治政策研究基金会」举办的「限制出境心法制度评析探讨」研讨会,第二场由法务部政务次长明堂主持,题目为「限制出境强制处分于刑事诉讼法下之定位及其正当法律程序」,其间有不少专家学者,对限制出境在实务上出现的问题讨论。

《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3规定,侦查中检察官声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8月,但得具理由声请延长2次,其中第1次不得逾4月,第2次不得逾2月,亦即侦查中最长得限制1年2月。审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计不得逾5年;其余之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者),累计限制不得逾10年。这条规定,引起学者批评。

▲警大教授林裕顺。(图/记者吴铭峰摄)

中央警察大学刑事系教授林裕顺指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侦查中检察官限制的时限最常为14个月,还可以理解、接受,但审判中呢?法官对本刑十年以下之罪可以限制5年,若对十年以上重罪者,更可限制达到10年!他要大家思考一下,什么案件需要审理到5年、10年?故若于此等思维下,司法院不断喊出的迅速审判原则将难以实现。

此外,中信金融管理学院财经法律学系系主任刘邦绣、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吴景钦,也都认为本条延长限制的时限过长。吴景钦虽然认为这是实务上基于审判长期化的考量,但确实与学说中提到的集中审理原则相违悖,实不可采。

至于台湾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陈志龙教授,则从立法思维出发,他认为政府订立相关法律并未符合人民的需要,没有真正的注重人权。陈志龙表示,政府仍认为基于「特定的机关」,就可以当然的「剥夺」、「限制」人民的居住自由、迁徙自由,所以才会存有许多修法漏洞。他更提出行政法上的限制出境、出海等状况为例,批评目前仍存有「一国多制」的荒唐情形

▼财经刑法研究学会理事长陈志龙。(图/记者吴铭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