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制度何去何从? 从日本经验看台湾派遣法制化

图、文/新境界智库

近年来,我国臨时性或人力派遣劳工人数暴增,2012 年 5 月我国臨时性或人力派遣业者为 57.4 万人,占总就业者之比率为 5.29%。派遣劳工往往必须面对就业不稳定、同工不同酬,以及恶劣劳动条件等不利待遇,不仅造成国内工作贫穷化,也让许多劳工曝露在没有社会保险保障的环境。

台湾各界对劳动派遣应否法制化的主张在台湾,劳动派遣是否法制化的讨论一直无法定调。简单地说,学、官、产三方对于这个议题比较倾向透过法制化予以规范。劳动学界无论是主张立法(制定「劳动派遣法」的专法)或修法(于《劳动基准法》增订「劳动派遣」专章)的想法,几乎一面倒呼吁尽快针对劳动派遣法制化,劳委会也希望尽快完成立(修)法工作。

但劳工团体工会对于这个重要的劳动议题却有不同的因应态度: 一是主张不必另外立(修)法,因为劳动派遣业(泛指派遣公司与要派公司两方)是介入他人劳动契约、抽取不法利益、压榨劳工血汗行业,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所以「禁派遣」的立场鲜明,也不断针对派遣引发的劳资争议示威抗议,给予主管机关压力。也就是说,宣示禁绝劳动派遣,并严格执行《劳动基准法》的立场,有关「定期契约」的运用,即已足够使业者的人力运用符合其弹性、合理的需求。

另一主张由于国内的派遣情形泛滥,除了主管机关「无法可管」的消极心态,甚至公部门带头以「劳务采购」等名义,大量使用「定期契约」性质的约雇人员,以及使用外包派遣人员,所以包括全国产业总工会、全国金融业工会联合总会、台湾铁路工会等所组成的「各业工会联谊会」则曾经表达可以考虑从「严格限缩使用劳动派遣」的立场,以《劳动基准法》为基础,增订「劳动派遣保护」专章,强调「同等待遇原则」、「派遣劳工保障原则」、「明确共同雇主责任」、「保障团结权」、「补充性原则」等落实劳动派遣保护的立场。

日本劳动派遣最新修法状况日本劳动派遣法制修法的最新状况,一直都是台湾的工会、甚至政府及学界相当关心的议题。2009 年 6 月 26 日,三党(民主党、国民新党社民党)提出草案后,其法制的内容有以下三个重点:(1)原则上,禁止登录型派遣工;(2)要求使用单位负责任(此称为「视为直接雇用」制度);(3)要求派遣工和正规劳工同工同酬。▲经过一段时间沉寂,日本国会审查通过厚生劳动省的劳动派遣法修正案,并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资料来源/《金融业工会联合会讯》第 138 期,2012/06/15出刊、制表/ETtoday东森新闻云)

劳动派遣法制化的建议为保障从事派遣工作者的劳动权益,提出劳动派遣法制化的初步建议:(一) 从立法技术而言,建议不必另外提出劳动派遣法草案(立法),只须就《劳动基准法》增订「劳动派遣保护」专章即可(修法)。(二) 修法的立场应是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思考整部草案。站在保障劳工权益的立场,或应考虑采取「限制性正面表列」的原则,严格限制开放派遣的职务、若干行业仍应全面禁止派遣,甚至有聘用外劳、有重大劳资争议、劳资关系纪录不良、欲替代罢工者,一律禁止派遣。(产业与职种)(三) 修改现行劳动基准法第9条对于定期契约「期间」的规范要件劳基法施行细则第6条);但是对于劳动派遣则应从严紧缩使用,其人力运用仅具「补充」性质。具体建议如下:(1)「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之核心概念,仍应明文规定条文中。(2)定期契约应以书面载明工作期间及内容并通知劳工;变更时亦同。(3)定期契约应规定契约期间上限,针对现行法规定可订定「定期契约」的「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4类工作,其签约期间可考虑适度放宽均为1年;「特定性」工作期间逾1年者,应经主管机关核定。(4)若因法律规定或劳雇双方经由团体协约约定者,停止履行工作需雇用替代性劳工者,雇主得与劳工订定定期契约,工作期间原则为2年;逾2年者,应经主管机关核定。(四)必须明确定期契约拟制为不定期契约之规定(五)明确规范双雇主责任,也就是强化要派公司的雇主责任,将其从补充责任提升至须负连带责任。(六)政府部门应该禁止派遣人力之使用。(七)派遣劳工应与要派企业内之劳工同工同酬。另外,属于非给付措施的其他劳动条件,亦应明定维持「同等待遇原则」。(八)承揽、自然人承揽,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派遣,故意成立是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不准以劳务为承揽标的。 .点此了解更多就业与劳工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