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伤害险危险发生率减半 7月1日起上路
金管会鉴于近年产、寿险业承保之个人伤害保险实际经验死亡率呈现平稳状态,为使个人伤害保险费率更具合理性,将现行个人伤害保险采主约设计之发生率下限规定由万分之8.181之80%(即万分之6.545),调降为万分之8.181之50%,即万分之4.091,并自101年7月1日起实施,而民众保费有望下调约3成。
金管会表示,已研议完成个人伤害保险(不含旅行平安保险)计算保险费采用之危险发生率下限规定之修正案,将现行个人伤害保险采主约设计之发生率下限规定,由万分之8.181之80%(即万分之6.545),调降为万分之8.181之50%(即万分之4.091),并自101年7月1日起实施,但是附约则维持不变(即万分之8.181之50%),金管会预期,此次危险发生率下限标准调降后,民众该类保险商品之保费可望下调约3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