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住居涵盖限制出境 学者:还要用戒严时期观念吗

法界学者呼吁,不应再沿用戒严时期黑法。(图/记者杨佩琪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司法案件发生,经常可以看到检察官法官在侦办及审理期间,对被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法界学者认为,「限制住居的观念涵盖限制出境」这样的管制手段,根本是欠缺法治、独断且保守的戒严时期黑法,呼吁不应延续使用。

台湾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会主办「法治主义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讨会中,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张明伟表示,限制住居观念涵盖限制出境,这是民国73年的刑事决议,但戒严时期的法治思想,和现代的法治思想有相当大落差,戒严前的判例、解释都不应该沿用。

而台湾的检察官经常引用《移民法》作为限制出境的基础,但其实《移民法》是行政法,拿行政法作为刑事规范,这样的作法是否恰当,都值得检讨。

▲张明伟教授点出所谓的限制出境,是戒严时期的刑事决定,与现况落差甚大。(图/记者黄克翔摄)

至于限制出境是否应立法规范?采法官保留?还是法律保留?张明伟认为,确实法治需要有规范的必要,就应透过立法来填补。第一阶段可不采法官保留,例如在紧急状态下,之后使用法官保留,以保障当事人权益。目前国外的做法有许多值得借镜参考的地方,视台湾是否有值得保留的经验,再行修正,如此修法的任务较易达成。

张明伟强调,台湾的检察官在侦查期间便做出强制,可能会有长期受到限制出境的状况,甚至都结案了,却还无法解除。这应该是第一个被规范的地方,与正当法律程序概念偏离重点是,必须针对不同犯罪类型,进行不同的规范,若一概准许或不准许,没做区分就容易失焦。

陈志龙教授认为,剥夺人民基本权利就是犯罪行为,是否能阻违法,是当前重要课题。(图/记者黄克翔摄)

台大法学院教授陈志龙指出,至今台湾依旧纵放公权力,不是真正法治的国家,法官到底有没有独立审判权?如果有,为何要听大法官最高院的判例?

德国来说,针对强制处分将重点摆在人的定位上,是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强制处分是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涉及的是宪法上的居住、迁徙等基本权,剥夺或侵害就是犯罪行为,公权力做这种犯罪行为,是否能阻却违法,都是当前最大课题。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王乃彦表示,有些基本权一旦被侵害,就没有恢复的可能。法律规范必须有合理性,因此希望有法律作为依据,在理智的状况下讨论出行得通方案。要做恰当的保全处分,就要有法律上明文规定,且应该由法院来参与,可设紧急状态下的事后追认程序。

▲王乃彦教授指出,基本权一旦被侵害,就没有恢复的可能。(图/记者黄克翔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