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于法无据?专家学者建议修法护人权

▲永然法律基金会中华人权协会举办《刑事诉讼法》限制出境处分合宪性检讨座谈会,邀请多位专家学者参与讨论限制出境处分的合宪性。(图/记者季相儒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现行刑事司法案件中,检察官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逃亡,以利侦查或审理程序的进行,常会采取限制出境的手段,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却遍寻不到有关限制出境的相关规定

新闻中总是听到嫌疑人犯遭检方限制出境,或者因欠税未缴而被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于法有据吗?是否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迁徙的自由?为检讨限制出境处分是否有违宪滥权,永然法律基金会与中华人权协会举办了《刑事诉讼法》限制出境处分之合宪性检讨座谈会,邀请多位法界实务学术专家、立委等参与讨论限制出境处分的合宪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无限制出境之明文规定,仅有实务上的限制住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的替代处分,云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吴威志教授表示,限制出境是对于人民迁徙自由的限制,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比例原则等宪法基本原则。

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黄介南律师提出,曾有位在北京工作当事人,因不动产纠纷而被告诈欺,检方以其有犯罪嫌疑而限制出境,但因其工作地点在北京,被限制出境后影响其工作权,所幸深得老板信赖而没有丢了工作。他认为,不论被告情节轻重,一律施以无期限的限制出境处分,侵害人权甚深,应设定期限与次数限制,同时也得在特定情况下或符合特定要件时,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不侵害人民的工作权、财产权

永然法律基金会董事长李永然律师表示,在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况,目前检察官仍得迳命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等替代处分,而我国实务上又以限制住居做为限制出境的依据,形同检察官得直接限制部分的人身自由,并不符合法官保留原则。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复甸认为,限制出境没有法源依据,检方却往往以限制出境或出海为手段,侵害人民的居住自由,如果要以此为手段,就必须入法,否则现行做法是不对的。他举例,上市公司大霸电子董事长莫浩然因内线交易被检察官限制出境10年,10年后无罪判决确定,但官司打完了,他也退休了,更因为10年不能出国,在大陆的资产都被拍卖。他在会中呼吁,法院要认清宪法对人民的保障,并且要有点胆识,不可以做像限制出境这类违背宪法的行为。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李复甸认为,限制出境既然没有法源依据,检方就不应以此侵害人民权益。(图/记者季相儒摄)

而检察官在侦查中自行做成限制出境处分前,并不须传唤被告到场表示意见,以至于被告很可能根本不知道已遭限制出境,甚至直到「在机场被拦下,才知道遭检察官限制出境」。对此,辅大法律学院张明伟教授建议,可参照迳行搜索之规定,允许检察官先迳为限制出境紧急处分后,立即向法官陈报,并于法官认不应准许时即予撤销,当法官于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限制出境时,应通知被告并给与抗辩机会。

政府及司法机关长期忽略人民的居住迁徙自由,像限制出境的滥用便是一例。民间司改会常务执委尤伯祥律师认为,检察官不应有强制处分权,再者,限制出境没有期限,没有上级审的审查,侵害的不只是人民的工作权及财产权,更影响了人民的婚姻及家庭。

▲立委蔡易余表示,限制出境对于人民权益侵害过大,他会在下个会期推动修法。(图/记者季相儒摄)

蔡易余立委提出,限制出境对于权力的侵害远远大于检察官诉追的罪,侦判程序遥遥无期,被告嫌疑人不知道何时可以解除限制出境,就算被判不起诉,但也没有国家赔偿,侵害人权的后遗症很大,有修正的必要,他会在下个会期努力推动修法,设计正当法律程序与架构,初步建议是侦查中的限制出境,应规定以4个月为限、可展延1次,审判中则是以6个月为期,如此也可督促检察官办案效率。政大法律系杨云骅教授认为,限制出境除了修法外,也得保障人民的司法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