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棠「玛丽莲」小S「维娜斯」商标案 维牌负责人起诉
▲塑身内衣品牌「玛丽莲」与「维娜斯」的商标官司缠讼多年。(图/东森新闻)
艺人隋棠曾代言的「玛丽莲」塑身内衣公司,检举艺人小S曾代言的「维娜斯」塑身内衣公司,涉嫌违法冒用「玛丽莲」注册商标刊登关键字广告,台北地检署将维娜斯负责人叶怡伶起诉。玛丽莲也发出声明表示,从2012年至今,皆遭维娜斯以司法手段打压,甚至利用网路写手散播不实言论,对于检察官将其起诉,感到相当欣慰。
根据起诉内容,维娜斯涉嫌从2015年8月7日起至11日,在Google使用「玛丽莲」品牌名称,制作关键字串刊登广告。例如在Google打出「玛丽莲」3个字,就会出现「维娜斯玛丽莲 让老公更爱你」、「祝你完美玛莉莲」等句子,还附上维娜斯的官网连结,企图以混淆消费者的方式,增加其网站浏览量,削减玛丽莲的潜在消费者。
▲小S曾代言塑身内衣品牌「维娜斯」。(图/资料照/维娜斯提供)
2016年6月,公平会审核结果,维娜斯违反《公平交易法》,裁罚5万元。全案移送至台北地检署,检方认为确有违反《商标法》一事,将维娜斯的负责人叶怡伶提起公诉。
对此,玛莉莲发出声明表示,对检方的明察感到相当欣慰,也感谢顾客的关心和支持,对于维娜斯多年来先以兴讼方式打压,及雇用网路写手散播不实言论,诽谤信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举动,相当无法认同。而诽谤部分,维娜斯负责人叶怡伶及相关员工,以被高等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定谳。期盼未来同业间将不会再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并列台湾2大塑身内衣品牌之一的「玛丽莲」,请艺人隋棠当代言人。(图/资料照/玛丽莲提供)
维娜斯国际公司也发出如下声明:
●维娜斯国际有限公司声明启事
一、本人是维娜斯国际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今天突然看到部分新闻媒体报导检察官认为本公司有使用对手品牌「玛丽莲」关键字,认定涉嫌违反《商标法》,而提起公诉等情,兹澄清说明如下:
1、本公司是于民国104年8月间由本公司之「数位行销部门」委托艾得基思行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下称艾得基思公司)代为企划及刊登广告,因艾得基思公司此次并未事先提供关键字广告文稿给本公司的数位行销部门审阅,且艾得基思公司人员于设定google关键字工具时操作错误,使用google插入关键字的功能,导致产生该争议关键字广告,该关键字广告并不是本公司所指示刊登;而是受委托公司的失误造成。
2、本公司负责人基于公司分层负责的原则,并未事先审阅广告的内容,对于本公司的广告行销部分均由公司的「数位行销部门」同仁全权负责。
3、本公司数位行销部门委托艾得基思公司刊登关键字广告并不属于《商标法》第5条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权的侵害,所以本公司确没有侵害玛丽莲公司的商标权;更何况本人虽是公司负责人,但没有处理数位行销的事务。
4、该关键字广告刊登期间是104年8月7日至104年8月11日,前后仅不到5天,艾得基思公司于发现错误后,立即将该关键字广告下架,足认本公司及负责人并没有任何故意侵害玛丽莲公司商标权的意思及行为。
5、本公司经营塑身衣商品多年,消费者也熟知本公司「维娜斯」的品牌,本公司没有攀附其他公司商标的必要,本公司负责人更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6、就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上开关键字广告因误认而裁罚新台币5万元罚锾,本公司也已对于该处分书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目前由法院审理中。 二、综前所述,本公司为澄清误会,特委请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李永然律师、陈宜鸿律师共同代理声明如上。
声 明 人 维娜斯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长叶怡伶 代 理 人 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 李永然律师、陈宜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