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做半套!违背宪法侵害人权 更有球员兼裁判之疑
记者黄宥宁/综合报导
过去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诉讼法上没有条列适用方式都用附带方式处理,从实务上是从限制住居这个羁押替代手段来作为限制刑事被告出境、出海的依据。立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条文修正案」并增订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专章(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2条至93条之6)。但新法对于《宪法》第10条迁徙自由的保障似乎仍存不完美,更可能侵害人权。
「台湾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会」18日举办的「限制出境新法制度评析探讨」研讨会,第一场由司法院前副院长城仲模主持,题目为「限制出境新制下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法官保留原则适用之检讨」,与会有不少专家学者,对限制出境是否该采取法官保留原则这项有不一样见解讨论。
城仲模一开始表示,限制出境影响人民迁徙自由,更侵害工作权利,也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他认为宪法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的自由,但限制出境不但限制了人民迁徙自由,也让人民不能出国探亲、出国经商,甚至可能危害亲情联系、及工作的权利。
此次限制出境修法后所搜寻的问题和疑问如下:
1.侦查中,检察官可以自为限制出境8个月,最多可延长2次(4月、2月)未有如同「搜索扣押」采取相对法官保由原则。承上,限制出境的书面,6个月内须送达通知被告,这样的时效书面通知,是否会让被告在期间内不知及提起救济?
2.此次修法虽然规定撤销或变更限制出境处分的情况法条(§93-4,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或经谕知无罪、免诉、免刑、缓刑、罚金或易以训诫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的判决者,视为撤销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诉期间内或上诉中,如有必要,得继续限制出境、出海。)但未有「暂时解除」限制出境作法对于受处分的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有暂时解除救济的空间?
3.审判中,没有次数限制,法院一次可限制出境8个月。仅有总期间有限制即「犯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计不得超过5年;其余之罪累积不得超过10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上述限制出境处分累积至多5年及10年限期,是否符合实务运作现况且符合比例原则?
4.若最重本刑超过10年以上者,即可无限期限制出境。以 "法律保留"原则给予明文就地合法化,是否有违反人权及违反原先修法意旨,不可无限期给予限制出境,而违反实质法律保留原则?
▼三读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根本没有明文规定是否能「暂时解除」限制出境,根本做半套。
对此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学士后法律学系教授兼系主任张明伟也举例英国籍乐吉美公司总裁倪菲尔(NEAVES PHILIP)假借贩售「分时度假权」吸金1亿3000万元,更一审判刑6年,他和4名共犯先前已被限制出境。但本件历侦、审已达10余年,原判决已适用刑事妥速审判法减轻刑度,显见凌凤琴无因逃亡而通缉等个人因素导致案件滞带,但却因诉讼程序而受限制出境、出海达10余年显然失当。
现行法将限制出境、出海的权限交给检察官或法官决定,然而检察官身为犯罪追诉者,可能会为了侦查便利与刑罚权的确保,忽略限制出境、出海对于被告权利的侵害,而有可能滥权情形,恐有球员兼裁判。
最后城仲模语气坚定表示新法治上路需要一步一步来改善要实践的时候要稳健的走。强调「限制出境」处分,不但影响受处分人不仅生活上甚至可能事业上的活动自由,而目前有关法律并没有「限制期」而时效究竟该有个框限,否则将对于国民的人权造成不利。 推出不受年龄限制、人人都爱的Longch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