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有罪推定下 侵害人权的限制出境
▲现行法制下,检察官可以对人民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出境、出海;起诉后,就算法官不认为有境管、限制出境必要,检察官通常也不会撤销。(图/记者季相儒摄)
根据《壹周刊》今日报导〈神秘禁足令〉系列文章,讨论现行法制下,检察官可以对人民境管、限制出境、出海多久?答案是没有具体期限;且起诉后,就算法官不认为有境管、限制出境必要,检察官通常也不会撤销,以至于被告很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遭限制出境,直到「在机场或海边被拦下,才知道遭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侵害人民迁徙自由权,立委认为有修法必要,草案也正在立院讨论中。
另据报载,日前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因受越南河静省人民委员会、经济区管理处邀请需前往越南出席「国际商港开发计划案」,了解当地投资环境,并担任该参访团团长,因此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该声请案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两度裁定准许具保新台币(以下同)1亿元并责付辩护人陪同出国后,得暂时解除限制出境9天;然因检察官提起抗告,遭台湾高等法院两度撤销发回原审法院更为裁定,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未能坚持第一、二次裁定的理念,而做出第三次裁定,驳回王令麟暂时解除限制出境的声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前两次准许暂时解除限制出境,是以「诉讼进行」及「证据调查」是否因解除限制出境而受影响为判断依据,认为声请人前往越南考察投资环境,有益于我国对外的国际商务交流,且为了了解当地投资环境有到场出席而出境的必要。而本案诉讼已于107年1月31日完成证人交互诘问,暂时出境并不影响诉讼进行,因此命被告王令麟具保1亿元及责付辩护人陪同出国后,裁定准许暂时解除限制出境。
台湾高等法院却认为,声请人并非没有替代性而有不可弥补的损害,审酌「追诉犯罪的公益」与「限制出境的私益」相互的权衡,声请人有无亟需出境的急迫性及必要性仍有疑义;且本案诉讼尚未审结,依声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出境滞留外国不归而逃亡的可能性;国内司法实务经验也曾有先前侦审程序均遵期到庭,其后仍不顾家庭、事业弃保潜逃的情事,故认有无遵期到庭与是否滞留国外并无必然关系。又认为1亿元保证金是否相当仍有疑义,因此将上揭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准予暂时解除限制出境的裁定撤销发回。最后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在经过两次撤销发回后,即依据台湾高等法院裁定意旨,驳回王令麟暂时解除限制出境的声请。
从上述两个法院的裁定理由可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在审酌是否暂时解除限制出境时,除以司法自身的角度考量是否影响本案诉讼进行以外,更以国家的角度,纳入我国经济与外交政策等公益考量,因此同意以1亿元之高额保证金,并且责付律师陪同入出国的方式。在确保被告不致逃亡的同时,又能兼顾国家经济与外交的公益发展,此种宏观的视野与高度,十分值得赞赏。
反观台湾高等法院的裁定理由,仅将公益狭隘的限缩在追诉犯罪的范畴,并未论及其他国家因此而获得的公益;又对于律师陪同也无法信任,且在欠缺事证显示被告会出国不归的情况下,以过去遵期到庭的被告仍有可能弃保潜逃的司法实务经验,一再以「有罪推定」心态,臆测本案被告可能出国不归,且认1亿元保证金也不足以担保,故两次撤销原本准予暂时解除限制出境的第一审裁定。从台湾高等法院的裁定理由可见,在司法本位主义的观点下,都将无法与司法公益相权衡,显见限制出境处分也永无暂时解除的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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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