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翁晓玲》宽容、纵容一线间─从法国中学教师斩首案谈国家对宗教冲突争议的拿捏

法国嘲讽杂志《查理周刊》惨遭血洗,美国文学团体「国际笔会美东中心」肯定其捍卫言论自由的精神,并颁发「言论自由勇气奖」。(翻摄自Inquisitr网站)

近来一则骇人听闻的法国巴黎中学历史教师帞蒂(Samuel Paty)遭斩首遇害事件,让我想起十多年前发生的丹麦日德兰邮报 (Jyllands Posten) 的「穆罕默德的脸孔」漫画事件(2005年)、「达文西密码」电影事件(2006年),以及几年前的「法国查理周刊」事件(2015年)。这几起事件涉及亵渎宗教高者回教先知穆罕默德和基督教耶稣上帝─的地位与形象,在欧洲引发了严重的宗教冲突族群仇恨,暴力流血事件不断,不仅造成许多国家内部动荡不安,丹麦「日德兰邮报」漫画事件甚至演变成为国际政治事件,伊斯兰世界的国家发动对基督教国家的外交和经济制裁,漫画战火几乎烧遍全世界,影响极大。事隔多年,欧洲社会内部的宗教与族群冲突问题并未趋缓,随着中东难民潮大量涌入以基督教为主的欧洲国家,因宗教信仰差异所产生的族群对立、冲突与仇恨之情形更为加剧。

这几桩涉及宗教自由与言论/艺术自由冲突的争议事件,其实点出了两个重要的法律议题,一、是在宗教议题上,艺术自由、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究竟有无禁区?二、是国家应如何处理宗教自由与其他自由权利相冲突的问题?

宗教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受到近代立宪国家明文保障。其系指人民有宗教「信仰」与「不信仰」的自由、「参与」与「不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和「加入」与「不入」宗教团体的自由。在多元文化社会里,不同宗教信仰之人民,在各自实现自我的宗教信仰价值时,难免会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形,此时国家对于宗教信仰和世界史观所持的态度和立场,往往会影响其处理相关争议的作法

当今民主国家多半会认同以「中立(Neutrality)」和「宽容(Tolerance)」作为处理宗教问题之准则。所谓「宗教中立原则意指,国家应秉持平等开放的原则,去对待各种各样既存且互相竞争的宗教信仰和派别。这不仅要求国家应尊重所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宗教信仰,而且亦应秉持宗教中立与政教分离原则,对宗教问题与事物保持超然、客观与远距的态度。是以国家不宜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不利益;在面对宗教信仰和世界观的问题上,应自我节制,避免与某一宗教或世界观划上等号。

另一项「宽容」原则,则与真理、自由、和平等息息相关,是落实多元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且是宗教自由实践不可或缺的准则,为近代宪法上重要的立宪理念。德国学者Herbert Markus 说: 「宽容的目的是真理。」Peter Noll 亦谓: 「自由的条件是宽容」。学者Adolf Arndt则谓 「宽容是相互原则」(Gegenseitigprinzip),经由宽容,人们平等的相互肯定彼此的人性尊严。宽容本身蕴含了一种思想态度,就是人与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并且应重视和容忍他人不同意见,特别是遇到宗教、政治或观念上之不同意见时,除维护自己权利外,尤应站在他人权利那方、确保他人权利的存在。

宽容原则不仅只是存在于基本权利、人际关系中而已,亦支配着国家公权力作为。当国家行使公权力时,应对人民之自由权利一尤其是少数者之自由权利予以尊重。盖在今日多元社会及价值体系下,国家法律制度不过是民主多数决原则下之产物,并非是绝对真理,故国家看待人民之宗教、思想、信仰等自由权,应以宽容与谦抑之态度为之,不宜以公权力或法律制度来压倒一切,形成更严重的价值对立。

然而,宽容亦非毫无界限,它不是不计任何代价的容忍。在宗教和道德领域上,宽容的界限止于错误─止于任何不同于真理的确信。在法律领域中,宽容是尊重人性、人权和多元的生活方式,故宽容的范围很广,包括宽容不宽容者,而只有在面对危及自由的不宽容时,宽容才会止步。盖如将宽容无限制地扩大到那些不宽容的人身上,以致造成损害宽容者或宽容本身时,那么容忍者终会被消灭,宽容亦将不复存在。是以,任何危害社会秩序、侵害人权和人性尊严的行为或主张,都不应纵容

前述丹麦日德兰邮报(Jyllands Posten)和法国查理周刊的讽刺漫画事件,因内有多幅图画内容侵犯了穆斯林教徒的信仰尊严,此等对特定人士或群体之讽刺性侮辱言论,隐含了贬损或排挤他人的意图,本质上只是一种私利,难谓是为了促进思想上的争辩,其不属于公共舆论的争辩范畴,不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同样的在法国巴黎中学教师遇害案中,老师在课堂中以查理周刊之讽刺漫画作为讨论表意自由和宗教信仰与不信仰自由的教材,竟遭极端异教徒份子杀害,纵使凶手背后有多神圣的宗教理由,这般凶残行为亦绝不容宽待。

近年来,欧洲一些国家纷纷制订严法来管制网路上的仇恨性与歧视性言论,试图划清不被宽容的言论红线。然此种作法,只能治标不治本,盖欲化解宗教、种族和族群间歧视与敌视的根本问题,仍在于促进双方相互沟通与了解。而政府在处理相关冲突议题上,不能只是消极地尊重少数者或非主流者的信仰,更应积极地扶助他们有机会展现自我确信,扮演宽容保护者的角色。

台湾向来是宗教多元与包容的地方,国内因宗教信仰差异引起的严重冲突争议并不多见,众信徒之间和睦相处,乃为台湾值得骄傲的地方。但随着外移人口增加,台湾社会多元价值的展现与可能带来的价值偏见与行为冲突,恐无法避免。鉴于欧洲国家在处理宗教冲突、族群对立问题上的无力感,我国政府得提早预防审慎处理,在维护宪法自由、平等和人权之基本价值秩序前提下,基于宗教中立、平等与宽容原则去化解多重权利间冲突的问题,俾使每一个人均能有尊严的生活,共处和谐社会。

(作者为清华大学通识教育中心暨科法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