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宗教对建构法治秩序的影响(王冠玺)

华人的实用主义特色,使得基督教信仰在华人社会实用主义化,一个应以神为核心的宗教,在处境化与本色化的过程,成了以人为核心的传统民间信仰活动。图为示意图。(图/shutterstock)

卡尔‧雅斯佩斯(Karl Theodor Jaspers)表示,西方世界的历史哲学之基础在于基督教信仰。黑格尔(Hegel)也说过,所有的历史都归于耶稣基督,并来源于耶稣基督。上帝之子的降临是世界史的轴心。受到基督教影响的许多政治家,均期盼着以伦理和宗教来实现生活秩序与国家形式。西方人对其信仰之真理有一种独占式的要求,意欲将普遍者与例外者都包括在内;西方人还具有一种坚定的性格特点,亦即热烈追求事物的终极性和最充分的清晰度。西方人的这种国民性,将西方人放在了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中,促使了紧张关系的不断发生。这一种现象使得西方人独具丰富的个性与独立的人格;而且处在永远无法完成的(思想流变)运动之中。

上述所指,并非表示黑格尔一类的哲学家即能充分代表基督教信仰;笔者关注的焦点是,从基督教信仰的视角来看,西方人之所以会一直处在永远无法完成的思想流变运动之中,乃是有限的人对真理的一种永不间断追寻。由于在本体论上,上帝与受造世界之间存在无限本质差异(infinite qualitative difference),在认识论上则指上帝的「不可渗透性」(incomprehensibility)-「有限者无可承受无限者」(finitum non capax infiniti)。(曾劭恺,2021)我们若要想清楚解释什么是「追求真理」本身,就回避不了神学的概念。《罗马书》第七章第十九节提及:「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保罗(Paulus)认为,一旦理性与意志成了二选一,那就错了。因为在基督中,上帝的力量与智慧同时得到启示。借由信仰这个礼物,人类的行动不再受限于习惯;也唯有依靠信仰,人的行动力与理性才能融合在一起。人的自治只有依靠顺服才能实现,亦即顺服于上帝启示于基督之中的理性与意志。

基督教的本质是一种普世主义,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由个体,而非部族、氏族,或种性组成的社会。在基督教里,个体与上帝的根本联系成为了重要事务的关键标准。通过引导基督徒看见自己与最深层的实在,亦即上帝之间有一种联系;这种联系既要求了,也证明了每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道德正当性。基督教的上帝观念缔造了人与人之间的兄弟关系,此亦为基督教所带来的革命性应许;而前述之观念框架,就是欧洲最初的宪制基础。

我们在奥古斯丁(Augustinus)的《上帝之城》中就能看到,奥古斯丁与保罗一样认为,道德平等的信念为良心创造了一种角色,进而也为任何社会团体的诉求设下了限制。这种观念衍生出了某种二元论,区分了基督教对社会与政府信念的思考,以及圣俗领域的不同诉求。我们应该承认和尊重,内在信念与外在服从的区别。于此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基督教信仰既然已经为个体作为道德地位和首要的社会角色提供了本体论的基础,为什么迟至一千年之后,西方社会才发展出人的个体?我们对此不必感到过份惊异,因为社会上同时有很多力量作用,基督教所孕育出的道德直觉,必须在征服社会上其他的古老习俗后,才能发挥重大影响。而这一项工程需要打造一整套观念体系,并据此批判现有的社会实践。这项工程耗时数个世纪,并且反复处于或大或小的争议之中,有时前进,有时挫败(Larry Siedentop,2014),但是时间度拉长来看,其成效也是很显著的。

总体来看,基督教信仰认识到了人的有限性,神的恩典是使人能够超越的根本原因,这是一种外部介入,属于外倾文化。中国社会,甚至是整个东方社会,都有很强的内倾文化。历代以来,东方世界出现了不少大思想家想要透过个人的努力,达到超凡入圣境界。不过,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二千多年来,似乎只有孔子被认为是圣人,假设他的确是圣人的话。由此可见,这样的努力模式,效果相当有限。从这一个视角来反思,那么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自由主义无神论者的问题之一,就在于离开神后,其所谓理性内容,应如何确保正确?如何与时俱进?还是只能由这些学者们自己决定、界定、诠释?于此,我们很容易就能意识到,即便是这些学者们智力过人,见识高超,甚至是人品也非常高雅,其结果将与中国的内倾文化一样;此乃殊途而同归。

笔者以为,某种程度来说,中国明代的大儒王阳明的见识超越了西方当代许多思想家。王阳明虽然长期在儒家的内倾文化中辛勤攀登,追求内圣外王境界,但是他并未被理性的傲慢冲昏头,他清楚的意识到了:「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王阳明的体会,非常接近《箴言书》第十六章第三十二节所言:「 不轻易发怒的,胜过勇士,治服己心的,强如取城。」

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宗教改革完成了信徒「超凡入圣」的面向,因而阻断了自古希腊至中世纪以来,敦促个人成为英雄或者圣人的可能性。个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亦即超凡入圣)所形成的精神高压从而被瓦解。个人获得解放之后,人们自此可以专注于社会角色,创造性一旦得到释放,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从这个思路延伸,那么卡尔‧巴特(Karl Barth)主张,上帝超越了任何概念和形而上,神是不能通过分析和推论来认识的,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马丁‧路德说过:「在信仰之内,理性是上帝赐给人类最大的礼物;在信仰之外,理性为魔鬼的娼妓。」笔者臆想,马丁‧路德的想法,其实与中国的王阳明相当接近,如果王阳明有机会接触基督教,那么中国的思想史,华人的「人」之内涵,就有可能在500年前开始发生大的转变。

不过我们必须警惕的是,在华人的「伦人」(参见尚会鹏,2013)国民性驱使下,基督教在华人社会的传播,必须关切以下几件事情。

基督教的福音与种种文化,在华人社会很容易异化为立刻能看得见的好处,例如:教会提供各式资源,发放生活物资,也包括向神许愿,神促其愿望实现等等。这实际上是一种穿上了洋服的传统的民间信仰。最著名的例子,乃是十九世纪中叶洪秀全组织的拜上帝会。洪秀全借用基督教的一言片语发展为推翻清朝统治的大规模暴力运动。当时有若干西方传教士,一开始还以为基督教即将在中国兴盛而感到兴奋不已(Jonathan D. Spence,1996)。换言之,基督教传播在华人社会,要拿捏好处境化与本色化的限度。华人的实用主义特色,使得基督教信仰在华人社会实用主义化,一个应以神为核心的宗教,在处境化与本色化的过程,成了以人为核心的传统民间信仰活动。这就不再是基督教信仰,而变化成了华人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实际需要。

从「心理文化学」(Psycho-culturology)的视角来审视,基督教信仰在华人社会扎根的过程,就是一个由「伦人」国民性变为「个人」国民性的过程。圣经提及,人要离开父母,与自己的妻子结合。类似这样的教导,必然会使华人的「人」之内涵发生变化,从而动摇华人社会原来的社会结构。西方法律,乃至于现代化法律,深受基督教与神学之影响。如前所述,西方社会的基础,或是说共同肯定的上位价值与意识形态,主要资源就是来自基督教。今日西方社会存在明显左倾,其之「进步力量」与传统势力有着激烈的斗争,此均与西方原有共识的崩解,也就是基督教信仰的快速褪色有关。这样的历史发展,古今中外屡见不鲜,一种思想离开,总有别的思想要取而代之的。每一种思想所能驱动的对象不同;就类似安装上的不同的软体,其所能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一样。

华人社会(包括两岸四地,甚至海外国家),近百年来多有杰出的法学家,他们同时也具备基督徒身份。对于这些身处华人社会的基督徒法学家们,笔者并不过于期待他们能够如何展现出基督徒的本色,或是体现出多少个人主义的国民性,因为在本土环境之下,有实际上的种种困难。但是在他们皈依基督教之后,他们可以被观察到的为人处事方式与标准,是否已经较为明显的与「伦人」国民性不同?或是在其著作与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中,是否发扬某种普世价值的精神?就是非常值得观察的对象。

盖西方社会长期想要同化非西方社会,其中一个文化工程就是在非西方国家实践现代化法治。这些华人法学家们显然就是此一系统工程的最佳工具或是媒介,因此观察他们的行为模式与作品,或许有机会能让我们确认以下几件事情:

一、华人法学家是否已经成为西方文明的信徒?根据笔者的初步估观察,答案可能是否定的;亦即,不论多数华人法学家的西方法律知识多么完备,这些法学知识并不能让这些华人法学家的处事准则发生什么大的变化。虽然说,也不是完全没有变化。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

二、信仰基督教的华人法学家是否其原有华人思维方式,即能产生根本的改变?总体来说,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但应会与非基督徒有一定区别。此之量化考察非常困难,但是进行个案研究,应该不难。例如:重新审视近代的吴经熊、王宠惠。

三、我们从华人基督徒法学家的行为模式,或许有机会观察到调和,甚至是某程度的解决东西文化差异的关键,这也就是回到本文前段提及的「一体化」,也就是聚合在基督教之内;至于基督教本身的理解差异,那是一个进入了内圈之后的问题,虽然内圈内的风暴也会外溢,甚至变形,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华人社会在主动或被动参与人类文明演变的过程中,早已经无法拒斥西方文明的进入,那么西方文明的典型代表,又是如何影响中国呢?笔者日后将尝试研究著名华人基督徒的著作,包括观察或研究他们的行为。许多华人基督徒学者(非基督徒更是自不待言)在其著作中,或课堂上所不遗余力的传述(西方)价值,惟其经常与日常生活中所信奉且实践的「第一规则」(或翻译为「格律」,maxim/Maxime)大异其趣。换言之,西风想要压倒东风,并不容易。

从法学发展的立体维度来看,法释义学在整体法学结构中处在中间位置,而且正在受到人工智能的强力侵袭。许多学科,自然也包括法学在内,在不远处等待着将是革命性的教学与实践的变化。但是法学始终必须面对的根本问题,乃是存乎于法律条文之上的「驱动程序」,也就是价值本身;种种价值之形成、运作,发展,这一部份若是不能上下打通而与法律条文「合一」,那么华人社会的法学发展将一直处在被殖民的状态,或是一种高耗能,低收益的状态。华人社会学界的这种现象决非法学界所独有,但是法学影响众人生活更为直接与深入,所以认识这方面的问题,进而尝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对华人社会来说,应当是更为紧迫的。

(作者为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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