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侵害人民基本权 法界齐声呼吁限制出境须法制化
▲台湾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会24日举办「法治主义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讨会,邀请政界及法界与会研讨,推动「限制出境」强制处分权的法制化。(图/记者王淑君摄)
检察官在侦查初期,往往只要有犯罪迹象,不问犯罪轻重程度,便命境管单位对被告限制出境,不仅对人民造成突袭,也让当事人无法及时救济,既影响其生活上或事业上的活动自由,又没有限制期的限制,对于被告的诉讼程序人权造成不利,也有侵害居住迁徒自由的违宪疑虑,必须从实务上及立法上检讨改进。
《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文规定限制出境,实务上是从《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限制住居」处分解释而来,将限制出境扩张解释为限制住居的一种方法,在被告欠缺羁押必要性时,用来替代羁押以避免被告逃亡的处分。限制出境是由限制住居解释而来,并无明文规定,此种处分类型是否具有正当性?为此,台湾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会24日举办「法治主义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讨会,会中分成两场议程:从法治原则—论我国限制出境诸措施、从法治主义探索我国限制出境法制化,邀请政界及法界人士与会研讨,期望推动「限制出境」强制处分权的法制化。
台湾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会董事长城仲模在开场时表示,很多人是出国后才知道被境管,因为没有令状的文书通知,且常常一被限制就限制了3年、5年,甚至10年之久,原本的国外事业发展被迫停顿,除了影响人民的工作权、财产权,并且严重损害到国内商业的发展,甚至有违宪的疑虑。他更举出,在日本司法实务上,犯下滔天大罪者才会被限制出境,对应国内,只见限制出境的滥用。
虽然《刑事诉讼法》多次修法,已将多数重要的强制处分权限改为「法官保留原则」,但现今检察官广泛使用的「限制出境」处分,却未纳入是否有挂一漏万之嫌?与会的柯建铭立委说,立法院于25号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中有委员提出将审查《刑事诉讼法》中的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的修正提案,其实立法院在上一届也曾经讨论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可惜最后没有结论,并且在司改国是会议中也曾针对检察官强制处分权进行讨论,可见限制出境对于人权的侵害有很大的影响。他期望透过专家与学者的多方讨论,凝聚将来对于限制出境法制化的更多意见。
▲立委柯建铭于会中表示,司改国是会议中也曾针对检察官强制处分权进行讨论,可见限制出境对于人权的侵害有很大的影响。(图/记者黄克翔摄)
另外,身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的蔡易余立委则说,早期出国不频繁,限制出境对人民的影响较小,但如今地球村的时代,限制出境会影响人民的基本权。他建议限制出境必须由院检明确裁示限制出境,并有次数及期间的限制,同时可借此加速侦查及审理的时间。他也再次提及,24号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中,除了他、段宜康委员与尤美女委员都有针对《刑事诉讼法》的限制出境修法提出提案,会在委员会中进行审查。
钱建荣法官则分享限制出境在司法实务上的现况。虽然移民署每一年要检讨限制出境的处分有无限制的必要,但若移民署没有每年定期检视,再者一、二、三审法官大多都承接检察官限制出境处分,也不额外进行撤销,以上种种让更多被限制出境者持续遭到境管,无法出国探亲、工作或旅游。而且限制出境因为于法无据,所以大法官从没有对此解释过,因此,他曾建议被限制出境的林益世案等相关人可以声请释宪,但因为其官司在身,所以也不敢申请。
限制出境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更需要透过明确的法律将其法制化及合法化。罗秉成政务委员说,如今司法实务上把限制出境当成限制住居的手段,限制住居是本,于法有据,限制出境是手段,如今却是手段大于依据。前政务次长陈明堂也建议该修法,大家都依着民国73年、解严前的刑庭决议作为限制出境的处分或判决依据,三十几年后的现在,这个刑庭决议是否合适,值得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