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佣金抵税 三大证明不可少

财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必须检附合约汇款资料仲介劳务证明文件供查核,否则不能列报费用抵税。

依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企业要列报佣金支出,必须要有合约书、结汇支付证明,还有仲介劳务文件,同时也要证明佣金支出是与公司业务相关、属于合理范围内,因国税局采取个案认定,企业文件若不够详细,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佣金抽成比率多少才合理?依规定,一般业务员推销公司产品海外,若佣金抽成达5%以上,公司要检附正当理由,像市占率资料、销售情况,需证明外销不易、高额金属合理范围。

官员指出,如果只是关系交易,像父母以营利事业佣金名义给付给子女,则不属列报佣金范围。另外如果企业支付佣金对象买方,像出口商国外经销商等,依查核准则,国税局将直接剔除该笔支出,因对方并不是仲介角色。所谓仲介指第三人促成买卖双方交易,不能为买卖两方。

举例A公司申报时列报给付B公司佣金支出1千万元,A公司主张B帮忙牵线C买家,因此给予佣金。但国税局认为,A对C销货金额庞大且笔数众多,而且A公司未能检附任一笔居间仲介证明,不能证明是B公司提供仲介劳务所致,只有形式上合约及汇款单等证明,难以认定仲介劳务事实,国税局剔除该笔费用,要求补税。最后该案经过行政救济程序,由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确定无法证明仲介劳务,A只能补税。

官员提醒,除外销以外,境内销售佣金也要留意规定,若保险业者支付未经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经纪人佣金、代理人代理费等,皆不能列报费用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