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佣金抵税 三大证明不可少
财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必须检附合约、汇款资料及仲介劳务证明文件供查核,否则不能列报费用抵税。
依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企业要列报佣金支出,必须要有合约书、结汇支付证明,还有仲介劳务文件,同时也要证明佣金支出是与公司业务相关、属于合理范围内,因国税局采取个案认定,企业文件若不够详细,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佣金抽成比率多少才合理?依规定,一般业务员推销公司产品到海外,若佣金抽成达5%以上,公司要检附正当理由,像市占率资料、销售量情况,需证明外销不易、高额佣金属合理范围。
官员指出,如果只是关系交易,像父母以营利事业佣金名义给付给子女,则不属列报佣金范围。另外如果企业支付佣金对象为买方,像出口商、国外经销商等,依查核准则,国税局将直接剔除该笔支出,因对方并不是仲介角色。所谓仲介指第三人促成买卖双方交易,不能为买卖两方。
举例A公司申报时列报给付B公司佣金支出1千万元,A公司主张B帮忙牵线C买家,因此给予佣金。但国税局认为,A对C销货金额庞大且笔数众多,而且A公司未能检附任一笔居间仲介证明,不能证明是B公司提供仲介劳务所致,只有形式上合约及汇款单等证明,难以认定仲介劳务事实,国税局剔除该笔费用,要求补税。最后该案经过行政救济程序,由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确定无法证明仲介劳务,A只能补税。
官员提醒,除外销以外,境内销售佣金也要留意规定,若保险业者支付未经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的经纪人佣金、代理人的代理费等,皆不能列报费用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