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交易获取佣金 应报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君2020年间出售不动产一笔,成交总价新台币1亿元,甲君于取得出售不动产价款后,按成交总价2%支付佣金200万元予介绍人乙君,但乙君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经该局查获。

乙君主张未保存相关费用凭证,台北国税局因而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200万元的20%,计算其必要费用为40万元,核算乙君2020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为160万元,除核定补征税额,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

台北国税局说明,个人居间仲介不动产买卖,如未能提示相关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可依财政部订定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一般经纪人),按佣金收入的20%计算必要费用,以佣金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北区国税局也提醒,民众居间仲介交易所收取个人给付的佣金或是其他类似性质报酬,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办理扣缴申报范围的所得,不会有扣缴凭单,仍应据实报缴当年度综合所得税。

北区国税局强调,民众如有相关所得,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除应加计利息外,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