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应核实申报房地交易买入成本及费用
台北国税局说明,近日查获民众有提供不实交易契约书虚报交易损失之案件,纳税义务人甲君2021年8月申报出售持有满5年之新北巿新店区房地,成交金额为1,900万元,原始取得成本为2,200万元,申报房地合一交易损失300万元。由于甲君提供购入该房地之买卖契约书,无价金履约保证,与一般交易常情相异,该局乃向该房地之前屋主乙君查证,经乙君提供买卖契约书及收款纪录后,发现其交易价款为1,000万元,而非甲君申报之2,200万元。
台北国税局为求慎重,分别再向地政机关及仲介公司查询实际交易金额,地政机关之实价登录交易金额与仲介公司提示履保专户之收支明细表所载交易价款均为1,000万元,与前屋主乙君提供之交易资料相符,且甲君对于差异价款(1,200万元),仅主张系以现金支付,无法提示明确付款证明,该局乃以查得之1,000万元认定甲君之取得成本,并追认其仲介费及代书费计78万元,重行核定甲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额为822万元,补征税额164万余元【(1,900万-1,000万-78万)×20%】。又甲君明知其取得成本并非2,200万元,却故意以不实之买卖契约书向稽征机关申报,经该局补征税款,并处以所漏税款2倍以下罚锾。
台北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应依实际交易价格诚实申报,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低报收入或虚列成本费用,否则经国税局查获,除补征税额外,将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