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屋贷款利息 非属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费用
然而,个人房地合一税交易所得,是以售价减除实际购入成交价格及支付之费用,核算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纳税义务人因房屋持有期间缴纳的房贷利息,不得列为成本费用扣除。
该局说明,依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13点及第15点规定,取得成本是指购入时的成交价额,以及购入房屋达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代书费、公证费、装潢修缮费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缴纳的房屋税、地价税、管理费、清洁费、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等,均属使用期间的相对代价,不得列为费用减除。
举例来说,甲君111年8月出售于106年8月买卖登记取得之房屋及土地,该房地于购入时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办贷款,甲君于房屋出售前已缴纳的贷款利息27.3万元,在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将该贷款利息列报为成本费用,自所得中减除。
经该局查核该贷款利息的贷款期间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系甲君登记取得房地所有权后发生而支付的购屋借款利息,属房屋使用期间的相对代价,不得列为费用减除,经该局剔除补税。
国税局指出,在房屋持有期间,如因增置、修缮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达两年以上者,则可以列为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价中予以减除。